公职律师,这是一个普通人很少会接触到,但是群体又很大的律师。
顾名思义,公职律师,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的在编公务人员。
一般都是公职人员自己去考证,然后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来转为公职律师。
这种律师一般在本单位的专业性领域内很强,比如公安机关的公职律师,一般都在法制科,遇到行政诉讼了会出庭应诉,就很擅长公安机关相关的行政诉讼。
住建局自然也有自己的公职律师,因为这种单位遇到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也比较高。
郑荣轩做公职律师已经很多年,他自然是不想输掉这个案子的。
所以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便准备了很多的证据,尤其是对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明细,更是弄的很完备。
对面这个年轻律师他也有所耳闻,法律水平很高,但最重要的是对方和普通律师不一样,经常会介入这种一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而且律师做案子,如果可能遇到相关压力或者可能遇到危险的话,基本上是不会接的。
因为对于大家来说律师这个职业就是用来混口饭吃的,普通人要追求稳定,律师同样要追求稳定。
而这个律师,好像根本不带怕的……真的奇怪。
这么想着,本次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已经进来了,伴随着书记员的声音,本次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还是双方进行陈述。
周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率先开始。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存在不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我方提起诉讼的七人里面,只有两人的预售资金存到了监管账户,而剩下五人的预售资金根本没有进入监管账户。”
“但是,在没有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凭证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却依然办理了合同备案,未全面尽到对预售款监管账户的监管职责。”
“第二,我方七位当事人购买的紫御半山项目住房,五证齐全,却从两年多以前就烂尾至今……”
周云的两个理由都不算很难,一个就是说合同备案和进入监管账户的钱对不上,另一个则是说,房子现在烂尾了,而按照理论上来说,监管账户内的钱是肯定够把房子修好的。
结果现在修不好,说明你们没有监管好。
第二个理由其实不算理由,因果关系没有那么充分,但是有第一条的情况下,就可以附带提出来让对方自证清白。
这就是行政诉讼,你可以说它大部分情况下没用,但是在一小部分情况下,还是有那么一点点用的。
郑荣轩随即开始答辩。
“首先,我方只负责对存入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进行监管,而对于那些根本没有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无法做到监管,合同备案和此无关。”
“然后,星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均符合规定,所以我方按照规定拨付预售款使用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
郑荣轩同样是专业律师,所以他很清楚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也因此,他从另一种思路出发,就是说我负责监管账户里面钱的使用,至于说没进来那些钱我管不了。
然后就是准备大量证据证明那多次的申请使用都有相应材料和申请,完全符合规定,因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这个肯定是没问题的,至少材料什么的都很充分,按照规定就是可以批。
至于说钱批了为什么楼没建起来,那和我们单位又没关系,总之我们没责任。
听着郑荣轩的答辩,周云笑了,费了这么大的劲,又是这样又是那样的,就是想听到这种答辩。
对方如果真的不想赢官司直接摆烂的话,那周云就没办法了,只能费劲的去和对方辩论到底什么才是商业机密。
但是,按照现在行政机关的情况来说,他们不可能摆烂的。
很快到了举证质证环节,周云总算是第一次看到了这神秘至极的监管账户明细!
或者说这不能叫明细,就是在住建局系统内记录的,什么时候开发商以什么理由提交了提款申请,该款项打到了什么账户,那个账户的所有人是谁等等。
周云大概扫了扫,这样的提款申请一共有六次,每一次都是审查合格。
不过,以他的经验还是很快就看出了问题。
预售资金的玩法就那么几种,他前世玩的多……咳咳,前世见得多了。
于是周云很快对这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
“首先,该证据只有开发商的提款记录和申请材料,但却没有我方当事人申请贷款后的贷款入账记录!”
对,这就是一种玩法,是开发商银行的一些人外加监管这边三方合力的一种,首付进来了,贷款给到开发商其他账户。
毕竟对于很多房子来说,首付那点钱不算多,更多的还是贷款!
那好,业主买房因为不懂所以给开发商其他账户付款了,那银行呢,银行都没把贷款打进来,你们作为专业的监管人员,你们不知道?
两个人的贷款也就罢了,其他人的贷款呢?
现在,就看住建局和银行的关系如何了,一个不慎,银行那边可就要遭重了。
周云针对的就是银行和开发商,因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是不可能赔钱的,银行和开发商实际控制人是肯定有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