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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借喜新厌旧判定自家作者不是抄袭

虽然在琪亚娜的过去,就吃过宁洛喂的大鸡腿,可这次重逢和被辅助着揭开了宁洛的神秘性后,再品尝宁洛的投喂,她不由得想到:这次的大鸡腿怎么会这么好吃?呜呜呜!我太幸福了,宁洛哥哥这个笨蛋,居然让本姑娘等那么久,过分!相当过分!今后得欺负他。

嘴上喊着宁洛,琪亚娜心里,宁洛一直是她的宁洛哥哥,颜值审美被拔高了太高的标准后,她看任何女孩子都没了什么明显百合心理,显然是连基因都变化了。

当然,像柳神和梅洛可莉雅这样的,被宁洛修改了颜值乃至形象的妹子,如果显露出真实的形貌,琪亚娜依旧是无法拒绝的,毕竟她的心理构筑并不过关。

“宁洛哥哥,我想要白毛红眸。”

梅洛可莉雅突然要求道,她知道宁洛来自玄明国。

想了想,宁洛便同意了,偶尔改下形象与模板,岂不是更能让借用的模板沦为公用成分,这个想法很好,不断的随着心意改变所谓的抄袭角色的模板与形象,从借用模板成为提到模板,更虚假化了抄袭的说法。

总之就一句话,宁洛不是觉得作者怕被说抄袭,而是觉得那些说自家作者抄袭的家伙是真恶心,他敢肯定的说,自家作者完全没把公用成分当做小说内容。

内容上不是抄袭,各方各面的改到了可以无视原著的程度,并且是认真的自定义,完全谈不上魔改,他还以为自家作者是提到了什么敏感词呢!

书写他宁洛的小说,在设定上更是将幻想与真实的界限模糊化了,并且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原著并非原著,同人并非同人,强行从现实上定义抄袭原著,就是在耍流氓,难道虚实对接流不能成为一个流派吗?

就这么说吧!

你说法律上是抄袭,总得定义什么范畴才算抄袭。

脱离的法律定义的抄袭范畴,并且不以你所谓的抄袭元素为主题,而是化作‘所以’、‘因为’、‘奥特曼’、‘始皇帝’、‘仙帝’、‘仙王’、‘大帝’、‘歌词名’、‘书名’、‘品牌名’之类的公用成分,抄袭!呵呵!

靠!为自家作者说话可真累!

按蓝星上的法律,宁洛这不叫抄袭。

按某一类地球的法律,在他家作者那个年代,还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而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他人作品?

这本小说的全部内容,在立意和创新上都是原创。

人名,不属于片段,也没有使用任何多余的人名进行原著呈现层次蹭热度,使用和蹭还是有区别的。

形象,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是高于原著的。

抄袭原著模板?只是这本小说的模板的一面罢了。

甚至,他家作者对模板还喜新厌旧,喜欢涂改,在读者的视角,甚至都没有让所谓的原著模板清晰化和得到未知分之二的关注度,使用价值上配不上抄袭。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先能定义为抄袭,才算行为违法。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且不提在这本小说中以全部的原创为骨,以部分人名或世界观的另一面的同名和剩下的原创为墨水。

然后,说是抄袭的地方,你能说出个所以然来?

因为,就算用了人名被定义为片段,再算上只用了部分地名和势力名而没有原著描绘的场景描绘,.这你也强行定义为片段,那么原著片段的关键,难道不是内容吗?剧情什么的,啧啧!谁特么按原著走啊!

所以,内容、剧情乃至角色模板和形象,都和原著有起码99%以上的不相似,我家作者抄袭了什么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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