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罪名不合适。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狗屁常理!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凭啥?”
临沙县看守所。
在得到委托后。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伱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是什么情况?”
同时.…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女方报案。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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