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艾娜连忙安抚:“好好好,我相信你!你一定行的,我的大导演!”
宁导嘀咕几句,又开始埋头改剧本去了。
李怀安原本想着,如果刘天王和宁导加入进来的话,那他场面就可以搞得更大一点。说难听一点,刘天王要是也来投资,那就凭刘天王这个名字,李怀安就能在银行里多贷几个亿出来。
现在李怀安的想法幻灭了。既然这样,他就只能执行第二套方案了。
于是他把负责招商的人喊了过来,让他把岳州地图给拿了出来,然后在城区划了三个圈,又在巴陵县和王朝县的中心区域划了两个圈。划完之后,把笔一丢,道:“我决定在这五处地方投资,打造五家五星级影院以及购物广场!”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文件,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限制外商投资的有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和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的则有一大堆,什么图书、报纸、期刊、电视台等等一大堆,具体到电影这一块,则是禁止外商在国内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当然,不能投资成立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那也没事。可以单独建立影院,然后以旗下的影院加入国内某一院线嘛。
国家对影院的建设是持鼓励和欢迎态度的。可以说影院环节是目前电影商业流转中对境外资本开放程度最高的一个环节。
2002年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中就规定:“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
2005年的《五部委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为:“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这些规定使得外资可以进入新建或改建电影院,但必须采用合资或合作方式,且需保证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上面说的是外资和外商。到李怀安这儿,他的身份比较特殊,香江同胞嘛,虽然制度不同,但毕竟是一家人。于是根据《内地与香江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港澳资本在内地通过合资合作建立、改建和经营电影院,但在控股比例上比外资要优惠,允许港澳资本对电影院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2004年的CEPA补充规定和2005年的CEPA补充规定二进一步承诺在“视听等领域”进一步放开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条件,这最终导致2006年1月18日国家又出台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也就是说,李怀安想要投资影院,他只要有能力,钱足够,他完全可以搞独资。国家对他不设限制。
如果只是建设几间电影院的话,李怀安荷包里的钱倒是够了,但未来的电影院,一定是在人流集中的商业地块。你现在建一间影院,未来如果有开发商看中了这块地,恐怕政府很难抵抗那些商业巨鳄们。
比方说,李怀安在他选中的地方建了电影院,过了几年,旺达也看中了这里,要投资兴建旺达广场。你说政府会选谁?
或许李怀安能获得巨额赔偿金,但他要钱干什么?相比起一锤子买卖,他要的是源源不断的财源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