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阶段,就是优恩公司以‘民事谈判’的方式,在酒店与时浩进行面谈。
也正是在这场谈话中,时浩在优恩公司的指挥下,写下了一份索赔要求。”
“民事谈判”这四个字咬的很重,结合刚才任真提到的“要约邀请”,他接下来的辩护思路已经很明确了。
在场这么多人,无论是上面坐着的还是下面听着的,都意识到任真要往哪个方面用劲了。
“在这场面谈结束后的次日,优恩公司的负责人就拿着这份索赔要求,以及几段电话录音去报了案。
如此前后矛盾的行为,我想足以证明,优恩公司在一开始就没有抱着真正解决问题的心态与时浩进行联系。”
不是解决问题的心态?
那是什么心态?
众人自然而然就顺着这个思路想了下去。
时刻注意审判席上那几位表情的任真,知道自己的引导已经起到效果,短暂停顿之后接着说了下去:
“并且根据报案笔录的内容,优恩公司的负责人段方在报案时曾说过,‘如果不把他抓进去,他肯定还会通过媒体威胁我们’。
这样明显带有诱导性的表达,结合优恩公司提供的诸多证据,直接导致当时立案的执法机关对时浩进行逮捕。
但是现在重新梳理一遍所有在案证据,我们会发现,时浩在与优恩公司的谈话中,从未有过段方口中的类似表达。
把事情分为这两个阶段后,我想事实变的清晰了很多。
所以时浩真的是实施了要挟行为吗?或者说,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要挟他们,是不是更为准确一点?”
时浩在桌子下边冲任真比了个大拇指。
是的没错,就是他们主动让我要挟的!
主动让时浩要挟他们?
审判席三位法官同时皱起眉头,翟明更是直接站了起来:
“现在讨论的是时浩的行为性质,请辩护人不要对第三人作出无由揣测。”
法官们也是点点头,表示翟明的质疑是合理的。
虽然事情跟优恩公司有关,但是单纯在这场庭审里来说,优恩公司是没有位置的。
知道你是为了给时浩辩护,但是不能把矛头往别人身上引啊。
“虽然优恩公司并未出现在本场庭审中,但时浩索赔两百万的行为跟优恩公司直接相关,辩护人认为有讨论的必要。”
被指出发言存在不妥之处,任真却并没有丝毫尴尬的意思:
“而且辩护人只是陈述了本案的部分证据,根据证据对时浩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合理推测,并非无由揣测。”
陈述证据。
合理推测。
这两句话,直接把翟明的后面的质疑堵在了嘴里。
仔细想想,任真说的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要挟他们”。
倒也确实是对时浩的行为做出解释,也不能说人家辩护人就是做出了什么揣测。
想到这里,刘林跟两位同事短暂交流了一下,示意任真可以继续。
......
“如果公诉人认为我的陈述带有指向性,我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时浩索赔两百万的行为并非其主动为之,而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对他们进行索赔。”
任真冲公诉席点点头,引来了翟明大大的白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