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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

“优恩公司

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

听到这里,法官们的眉头明显一皱。

无论任何人,听到这样的论述,恐怕第一反应都是差不多的。

签了协议不履行,那要协议有何用?

但法官们这明显只是基于常识的第一反应,眉头刚刚皱起,他们几乎同时想到了什么,神情就又放松下来。

任真的发言则还在继续:“本质上时浩是代替其女儿与优恩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但若是后续出现民法上‘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或是新事实等情况,时浩此种放弃追偿的行为属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放弃。

当这种权利放弃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损害时,时浩的行为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的权利!

这个点算是今天最新鲜的地方了,其实在上次开庭时任真也有隐晦的提到,只是没有说的这么直白。

但作为专业人士,法官们只是在脑子里一过,就知道任真的辩护并非信口开河。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三十万是赔了没错,但我后边要是有什么后遗症,三十万不够我治病怎么办?我身体要是落下什么病根,那可是要跟我一辈子的,三十万够吗?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咱们说好,赔过了就是赔过了,做人得讲诚信。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有些特殊情况下,此种约定的效力确实是没有那么强的。

“所以无论是从民事要约的角度看,还是从时浩代其女儿放弃权利的行为效力待定看,时浩对于优恩公司的索赔,都具有法律上的请求依据。

在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时浩显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终于说完,任真冲法官点点头,坐了下来。

其实无论是客观上的要挟,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解释起来都有很多交叉的地方。

说到底,任真就一条主线:优恩主动的,时浩被动的,并且双方之间的行为都属于民事范畴。

咬死这一点,然后再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展开,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跑偏。

很简单,但很实用。

看到胡书阁等人凑到一起,任真知道今天的审理基本上结束了。

与上次庭审不同,虽然是同一个案子,但是上次还要调查事实、展示证据、法庭辩论,光是程序上就复杂好几倍。

但是今天的不开庭审理,是综合了此前所有进行过的审判工作进行的,重点相当明确。

所以只是对时浩进行讯问,以此明确事实,然后再让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以此亮明观点。

两部分工作,一部分搞事实,一部分讲道理,分工明确。

“原审被告人时浩,对于本案还有没有想说的了?”

听到胡书阁的问话,时浩明显一怔。

就连任真也没有想到,竟然会有类似开庭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

实在是这个程序任真见的也不多,而且大家搞的都不一样,真没法把所有情况都预判到。

“我我其实也没什么想说的了。”

时浩有些垂头丧气:“可我本来只是作为消费者去维权,明明是他们主动要拿钱了事,怎么就变成我进去了?

这个问题我在牢里想了很久,始终没有想明白,我觉得法律不该这样惩罚我,因为我没有做错什么。”

说到最后,时浩的声音已经微不可闻。

显然,在这场决定他命运的最后一场审判活动中,短短几句话,又勾起了他不好的回忆。

闻言,胡书阁叹了口气,但还是站了起来:

“麻烦你们耐心等候,合议庭在商议之后,将会宣布本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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