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真把这个问题抛给了法官。
“其次,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从被告人先前认罪认罚的行为,可以推定对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的认可,辩护人还是不予认可。
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是不能被掩盖的,我们常说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就是因为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另一方也跟着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正义。
所以我认为,一份具有瑕疵的证据,不可以被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家乐,客观上并未‘斗殴’,而其‘聚众’的行为性质也存在争议,主观上的故意更是无法被证明实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任真还没结束,几位法官就有些急不可耐的小声讨论起来。
与此同时,高奇林也有些心烦意乱。
庭前会议的时候,被任真指出了诸多程序存在瑕疵,他回去想了好久,觉得其他的都好说,本质上不会对案件产生太大影响。
唯一比较麻烦的,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思来想去,他决定换一种思路,就是这具结书有效无效都不重要,反正宋家乐都撤回认罪认罚了,我也不纠结这个。
只要从宋家乐签署具结书时,对其犯罪行为是认可的就可以了。
谁知道这个辩护律师怎么还是咬着程序问题不放?
高奇林知道,在他的指控逻辑中,单拿宋家乐那句话来指控,是不太
能站得住脚的。
宋家乐那句话只是个基点,以此发散出去,跟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他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
与这个基点遥相呼应的,正是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就算抛开客观方面不谈,宋家乐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是很难被认定的。
也就是说,这两个点必须同时被法官采纳,高奇林对宋家乐的指控才有可能成立。
现在任真却同时对两个点发起进攻,而且好像都挺有道理的样子?
这要是被判无罪,岂不是啪啪啪打他的脸吗?
同一场聚众斗殴,其他三十几个人都判了,就宋家乐没判。
光是想想这个结果,高奇林就打了个冷战。
那他这次回去之后,肯定是要深刻检讨一番了。
“被告人宋家乐,你现在可以对本案做最后陈述。”
法官们的讨论没有持续多久,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环节开始。
“我”
宋家乐嘴张了半天,没蹦出来几个字。
“我觉得,这事起因应该不是我的错吧?我是一个人吧?我没还手吧?”
宋家乐纠结半天,连着自言自语般的说了好几个问题:
“我就不明白了,被打之后气头上说了句话,我就变成聚众斗殴了?”
“难道被人打了,连一句狠话都不能说了?”
宋家乐越说越委屈:
“我知道动手不对,那我张张嘴也有错了?”
最后一天才想起来求月票,各位读者老爷手里还有的话,可怜可怜孩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