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能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所在,段逸平一点也不意外,要是他看不出来,那才是见了鬼了。
“这个我也知道,但案情摆在这里,也只能从这个方向试一试了。”
段逸平很是无奈:“我的想法是,自动取款机吐出了不属于许家先的钱,那么这些钱可以认定为遗忘物,许家先只是暂代银行保管。
至于他后面拒接银行电话、不归还钱款,就可以推定是侵占行为。”
“但不管是遗忘物还是埋藏物,都不是行为人通过主动行为获得。”
任真钢笔在本上划了一道:“如果说一个人通过他故意的、主动的行为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违反法律关于遗忘物的定义,这从逻辑上就说不通。
既然这些钱不能认定为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所以侵占这个方向肯定是行不通的。”
“伱说的话,跟庭审时候公诉人说的几乎一模一样。”
如果那场庭审不是非公开的,段逸平甚至以为任真旁听过。
“既然试着打成侵占罪,那你应该也往不当得利上扯过吧?”
任真翻了翻段逸平的辩护意见,果然找到了一段。
不当得利?
常嘉航下意识的在心里背起了法条: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
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样看来,好像不当得利很贴切啊?
常嘉航挠挠头,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那要是属于不当得利的话,又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而且一审还判的无期。
听的入迷的他,已经忘记了某些基础理论。
“是扯过,但没什么用啊。”
段逸平再次叹气,显然对自己这次辩护很不满意:“提起不当得利也不是为了让他无罪,只是想给侵占罪打个辅助,可是侵占都被否了,这个方向也就没什么用了。”
“那肯定了,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不是一种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虽然是刑法大牛,但是对于民法上的基本理论,陈光明不可能一无所知:“许家先这十几次取款行为,非法占有的意图太明显了,就算第一次是意外,是被动,后面十几次也绝对是主动侵权了。”
非法占有的意图?
常嘉航恍然大悟。
一民一刑,有所交叉,但追究起来并不冲突。
段逸平是想通过论证本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推出许家先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进而支持许家先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的观点。
从民事入手,朝刑事破局。
这段律师也不简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