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 银行搞错了,你让我负责任?
“下面由公诉人开始举证。”
对任真的辩护风格有过了解,张黎夏知道这些看似无关的问题,肯定会成为后面被告人的盾牌,也就没有过多展开,直接开始举证质证环节。
“证据一,m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xx年x月x日上午,m市商业银行建设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取款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
证据七,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据八,m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家先的开户资料,证实:许家先的账户于
证据九,m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于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9次,每次取款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
足足二十几份证据被依次展示,任真一边听一边跟手头的资料进行比对。
嗯,跟之前的证据完全一样,没有新证据出现,那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辩护人开始质证。”
在张黎夏的指挥下,任真起身,拿起刚才列大纲的a4纸。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九、证据十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最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该两份证据,以此证明被告人共从m市商业银行盗窃了174000元。
但刚才我已经说过,盗窃,是拿取了本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而本案中许家先的行为是支取而非拿取,从公诉人提供这两份证据我们也可以听到,公诉人的用词也为‘被告人于某时某分某秒取款多少次,每次取款多少元,共计取款多少元’
据此可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其实我和公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根据公诉人的证据,我们能够得出与其指控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问题,但其证明目的有误。”
谭海周深吸口气,看向自己手中的证据目录。
取款
这个词也没用错啊,之前那两次庭审,他们都是这样说的,也没见有这么一出啊?
如果按照这个律师的思路,取款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盗窃?
谭海周突然觉得,今天的工作似乎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顺利,甚至比一审和二审棘手了很多。
“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吗?”
虽然证据已经经过两次判决的检验,按理说不会再出现什么大问题,但是任真的质证如此简短,让张黎夏有些不习惯。
这小子今天转性了?竟然才这点意见?
不过这只是思维惯性,张黎夏也看出来,今天庭审的重头戏并不在证据,甚至不在事实,而在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行为的解释论证上。
任真摇头,没有再说话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