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可不。”
常嘉航略有得意:“虽然咱们这个案子不大,但是在野生动物这块来说,意义也不能算小,再加上这司法解释确实太老了,凑到一起说不定就起化学反应了。”
“不管是不是因为咱们,这个司法解释改了,总归是个好事。”
任真笑笑,这条新闻,让他觉得心情突然好了很多。
看吧,虽然法律有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但是它一直在变好哇!
漫长的等待之后,许家先的判决书终于出了。
没有任何通知,一份邮政速递就这么直接送到了律所。
对于前面的内容,任真只是简单的扫了一眼,直接就翻到了最后两页。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家先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本院认为,许家先是在正常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不能正常工作,即机器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之后,在接下来几个小时内取款173次,然后携款逃匿。
其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的时间,均表明许家先系利用自动取款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
许家先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关于许家先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对许家先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家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共计173822.74元。
公诉机关指控许家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许家先是在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后产生犯意,且其持卡窃取金融机构钱款的手段与通常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许家先主观恶性较轻,根据本案相关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家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现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家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
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许家先的犯罪所得173822.74元,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
“终究还是判了盗窃啊。”
看到这里,任真叹了口气。
这份判决书可谓非常详尽,唯独对于他辩护意见中,支取和拿取部分的论证含糊其辞,没有多少笔墨,看来法官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也很是纠结吧?
不过也算是意料之中,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确实根据现有理论很难完全解释清楚。
起码又改判了,许家先要接受的刑罚轻了一点,这个结果还算可以接受吧。
“咦,怎么后面还有?”
常嘉航在旁边跟着看到最后,发现判决结果的后面,竟然还有一页。
任真翻开最后一页。
最后的说明:
综观本案被告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常嘉航看傻眼了。
这也是判决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