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家和万事兴也体现在这个事情上。显然,吴行长的两位女儿、女婿与白行长的两个儿子、儿媳妇相比,恐怕和睦相处的定义绝对不止于此吧?
关于计划处的小金库,梓涵似乎隐隐约约听别人议论过,钱从何处来他不得而知,但他觉得,这些钱恐怕主要还是用于业务发展的。只是凯声的突然离世,省市行合并,导致人们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有人动了这种歪心思。
还有就是赵君销毁账册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贪污。梓涵认为,既然她是计划处小金库的出纳,一定有账务记录的。但是她在账务上做出的非法举动害怕暴露,便将所有账册统统销毁,这就是一种将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即使你说我只是挪作他用,今后还要归还,账册已经销毁,你拿什么依据归还?
所以,最后她被判15年,真是非常重的刑罚了。
开始的时候,白行长请老齐做她的辩护人。梓涵觉得,老齐恐怕够呛,连他自己都没有把握。当他和梓涵谈到白行长家里的所有资金被检察机关起获,他只会抱怨白行长不应该这样大意,可这个时候抱怨有个毛线用?现在是救人要紧,他却拿不出一点主意。
可能白行长在与老齐见面会谈后觉得有些渺茫,所以委托家里人另外找一个比较靠谱的律师,呼建武成为白行长的辩护律师。
据说,呼律师收费标准非常高。
但是事实上,经过他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白行长收受贿赂23万元人民币、美元1.5万元、股票30万元(面值)。此外,她对家中人民币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111.8万余元和5250元港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判了20年。其他财产是白行长和乌老师祖上留下的文物变卖后的财产,被退还给了白行长家人。这不啻是律师努力的结果,不仅保住了白行长的性命,更是将本属于她自己家的财产物归原主,皆大欢喜。
梓涵想,即使多掏一些律师费也是完全值得的。
关于吴行长的事情,最后法院认定:1996年3月,市华都银行财会处用银行资金购买了1996年期国债219.58万元。1998 年12月初,吴行长同意批准将这批国债以原值卖给职工。根据分配方案,吴行长、白行长购买10万元国债,处级领导1万,员工4000元。分行财会处用个人购买国债的回收现金冲销了这批国债投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收入,据称造成国家应得利息91.7844万元被私分。
据称,案发后,吴行长退还了自己购买的10万元国债“非法所得利息4.18万元”,所以,公诉人认为吴行长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吴行长的辩护人认为,认定吴行长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向更高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这批国库券产生利息的性质重新鉴定。
虽然,法庭采纳了申请,但是吴行长最后还是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一缓二,并处罚金3000元。
梓涵认为,所谓的利息损失,如果要求当时所有购买国债的员工全部退回所获得利息收入,相信没有人敢不退回,因为没有人犯贱,胆敢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作对。因此,如果全部收回这些所谓的利息损失,理论上国有资产就不会出现损失,那么,吴行长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也仅仅是他自己的想象而已。
员工,包括处长们拿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息收益,吴行长、白行长却退还了利息收益,但是吴行长还是被判了刑。
今后哪位领导还敢给员工搞“非法福利”,吴行长就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