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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个性化推荐是天使还是恶魔

现在社会上对个性化推荐的批判主要有两点考量,一是批判个性化推荐会导致信息茧房,二是觉得个性化推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一是信息茧房,信息茧房指人们关注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桎梏于像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现象,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每天只会关心同质化的内容。但对于个性化推荐系统本身来说也不希望用户陷于信息茧房,从平台角度出发挖掘出用户更多的兴趣点也就意味着更多的盈利点,比如一个二次元用户本来只会买二次元产品,如果个性化推荐系统推荐其热门运动类物品并使得该用户对该物品感兴趣,那么之后就可能将运动类的产品卖给该用户,可以在帮助用户拓展兴趣的同时提高营收。所以在个性化推荐系统中,探索用户更多元的兴趣也是一大重要领域。同时提出“信息茧房”概念的桑斯坦也在《信息乌托邦》中指出:“新的传播技术正在使事情变得更好而不是更糟”。

二是隐私安全,隐私安全它是关于算法侵犯隐私的问题,推荐算法本身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隐私问题更多地来自平台对用户数据进行获取与分析的方式。如果用户在不同平台上的数据被整合和关联,隐私泄露的风险便会大大加剧。因此,针对平台可能利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推荐为借口,对用户数据的隐私和安全进行侵犯的问题,学术界也在积极地研究如何在平台不集中存储用户行为数据的情况下对个性化推荐算法进行优化。

当然,除了上述两点广受人们批判的问题之外,个性化推荐系统技术本身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构建个性化推荐系统的数据来自于海量的用户,但数据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偏差,从而导致所构建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推荐结果。

例如,个性化推荐系统从数据中学到女性更喜欢时尚新闻,推荐给女性时尚新闻经常能收集到大量的用户反馈。这使得个性化系统变得偏执,往往只向女性用户推荐时尚新闻,导致一些对此感兴趣的男性用户无法获取到相关推荐。此外,个性化推荐系统对推送内容质量的把控依旧任重而道远,如何避免推荐假新闻、标题党和带煽动性言论的内容也是个性化推荐系统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而关于个性化推荐是否会造成法律意义层面的侵权,李珊搜索到了一篇最高院的公报案例:

2017年11月24日,周裕婵在KK馆APP上购买了迪奥女士Q版香水四件套商品一份? 2017年11月29日,周裕婵收到上述商品,因怀疑是假货,周裕婵在KK馆APP上向在线客服申请退货,在线客服答复周裕婵称保税直邮商品暂不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2017年11月30日21∶06分,周裕婵收到号码为136 5370打入的电话,一自称为KK馆“售后楚楚”的客服人员联系周裕婵,并提出与周裕婵互加微信? 21时8分,周裕婵在微信中添加了“售后楚楚”,“售后楚楚”将周裕婵在KK馆APP上的购物详情(包括快递单号、收货人手机、收货地址、订单创建时间、订单付款时间、订单发货时间、订单完成时间、订单支付方式、订单支付号、用户账号、商品名称、金额)截图发送给周裕婵,并发送了退款链接给周裕婵,周裕婵点击进入“售后楚楚”发送的退款链接,并将姓名、卡号、动态密码发送给了“售后楚楚”? 21时29分,周裕婵的银行账户中被转走.96元?周裕婵意识到被骗,于22时拨打110报警?一审庭审中,周裕婵称公安部门对其报警并未立案处理?

另查明,KK馆是由快客公司委托易得公司开发,并由快客公司经营的一款购物APP?每次登入KK馆APP,都会弹出如下温馨提示:“如有电信诈骗不法分子以‘物流丢件或商品问题向顾客退款索要银行账户等信息’请不要随意相信以免上当受骗?请您把电话拉黑,若有任何问题请联系KK馆在线客服或致电?”

这则案例中周裕婵为何会轻信被骗是因为诈骗分子掌握了她全部的购物详情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所以周裕婵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6元及利息,注意这里面的.96元不是周裕婵购买香水的对价,而是她被划走的总金额,那么此时被告KK馆辩称道:(1)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其实际损失情况?无论是原告提交的与“售后楚楚”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话通话记录,均无法确定是否确有诈骗?原告虽有报案,但因原告报警情况没有后续反馈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由公安机关对原告实际案件性质、金额、犯罪嫌疑人等认定后再行确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的这点抗辩主张是想通过拖延诉讼进程的方式达到原告无法完成举证的效果,自然被告就不用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

(2)被告没有对外泄露原告任何信息,且已尽到网络服务平台应尽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①被告与原告声称的“售后楚楚”、诈骗电话方、收款方均无任何关系,亦无参与过原告人声称的电信诈骗行为?在整个购销过程中,类似的购物信息是需要传递到购销流程的各个企业单位,如供货单位、物流单位、快递员甚至海关等相关部门或原告本人亦有相关信息备案,但仅凭该部分信息并不应理所当然地认为泄露信息者必然是被告?原告无法证明案涉泄露信息属被告方面的过失行为,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②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方,在网络服务管理和安全保障软硬件建设工作上已做得非常完善?③被告的网络系统对于销售、售后服务等多个程序中都已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被告的第二点抗辩主张是想通过放大可能存在泄露环节的方式模糊原告找被告追责的原因依据,意图使原告不确定是否应该找被告主张赔偿的效果。

(3)被告的网络服务行为与原告声称的实际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无论被告的网络服务行为或者案涉购物信息均非导致原告上当受骗的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多番宣传、被告多番提醒的情况下,并在被告客服人员明确商品无法退还的前提下,原告仍轻信不知名的人士所说的办理退款事宜,却不选择到被告官方客服系统予以核实;并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账户名、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陌生人?因此,原告应对其严重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第三点抗辩主张是想通过混淆原告信息泄露的源头和原告是否尽到自身注意义务的方式,意图使原告误以为是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才造成被骗的后果。

以上三点抗辩理由表面上是被告说给原告听的,实际是说给坐在审判台上的法guan听的,那么法guan最终是怎么认定的呢?

本案经过二审程序,最终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周裕婵元;二、驳回原告周裕婵对被告DZ市易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周裕婵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周裕婵受骗的事实经过一审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显然利用了快客公司网购平台上周裕婵的购物详细信息,才得以对周裕婵实施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快客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能履行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对于因此给周裕婵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周裕婵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具备适当的安全防范意识?而本案中,周裕婵在KK馆APP的在线客服已经答复不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情况下,轻信陌生人通过电话和微信给出的信息真实性,将户名、银行账号甚至手机动态密码发送给“售后楚楚”,显然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因此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后果?一审法院划分双方责任正确恰当,说理充分,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为侵权纠纷,周裕婵可获得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周裕婵主张其财产损失还包含损失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贷款利息并非其存款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周裕婵的财产损失应为其银行账户中被转移的款项.96元?周裕婵关于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为什么最终被告赔偿的不是原告的损失总价款.96元呢,是原告对于这次的诈骗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额。

通过这则公报案例,李珊发现虽然现在社会在高速发展中,好像个性化推进不可避免,但是不能是因为用户同意了个性化推荐就意味着同意让渡了自己的所有信息的随意披露劝,所以即使是同意了个性化推荐的用户,在发生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后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就是说用户同意个性化推荐不是网络平台的免责利器。

所以,个性化推荐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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