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中听着吴老师的提醒,稍微搜索了一下,才想起来,自己好像的确接了那个案子。
2.28昆河镇暴力催收侮辱借贷者妻子被反杀案。
这起案子就发生在前不久。
大致案件经过是:
借贷者胡某某的女儿是盲人,因为女儿的眼睛还有一些残余的视力,为了让自己的女儿以后能够恢复视力。
借贷者胡某某便向一家民间放贷公司借了钱,但是未料到这家民间借贷公司竟然是隐藏的高利贷公司,因为轻利息越滚越高,这对夫妻无力承受,放贷公司便组织收账人过来收账。
案发当天,催收人孙某某没有要到钱,见借贷者的妻子风韵犹存,便动了歪心思,扬言这一次暂时不给钱也可以,但是要拿借贷者胡某某的妻子和女儿来抵!
胡某某自然不可能答应,但双拳难敌四手,在几个壮汉的扣押之下,暴力催收人孙某某成功侵犯了借贷者的妻子,并准备绑走胡某某年仅6岁的女儿。
孙某某将胡某某的女儿绑到车上准备扬长而去,胡某某直接冲出去准备抢回自己的女儿,孙某某见状直接从车里面掏出了刀准备收拾胡某某。
看着长刀袭来的恐惧,以及之前自己妻子被侵犯的画面彻底激怒了胡某某的肾上腺素,直接夺下了孙某某手中的刀,然后用孙某某的刀直接连砍26刀,将催收人孙某某给活活砍死!
虽然引起了不小的社会舆论,但是在梅江中看来,这起案子实际上对于法律圈的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
就是蓄意谋杀,再不济也是过失杀人!
虽然刑法中一直都规定了第20条的存在,但是稍微懂点法律的都知道刑法第20条又被称为沉睡的第20条。
原因无他。
杀人者想要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实在是太困难了!
因为想要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很多条件,最难满足的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证明自己是在被不法侵犯的时候进行的防卫。
只能是进行时!
无论是过去时还是未来时,亦或者是完成时,都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形成条件。
并且正当防卫还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够超出合理限度造成明显的重大损害,否则就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所以说2.28昆河镇暴力催收侮辱借贷者妻子被反杀案中的杀人者想要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难度系数实在是太高了!
而他身为放贷者的代理律师。
想要证明杀人者是蓄意谋杀,简直是再轻松不过了,易如反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