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武松这笔签证工程款,同时让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就行了吗。
然而当包拯院长继续往下看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却驳回了武松的诉讼请求!
这时包拯,又耐心的仔细看了一下武松的上访材料。上访材料中说:因为被告方所请的律师,在本案中进行了恶意的虚假诉讼。再加上法官依仗着、自身拥有的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她就肆意妄为的对本案进行了枉法裁判。
武松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于是包拯就仔细的看了一下判决书上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只见上面写着:原告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份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武讼的诉讼代理人郭权、李红。被告鑫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新、刘洋。被告华夏四局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时包拯又看了一下武松的上访材料:当原告,依法当庭出示证据时。
被告方的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赢得官司,就对武松出示的证据,连正眼都不瞧,然后就在法庭上,以原告出示的证据,三性原则有问题为由,对原告的所有证据,都不予以认可。
同时又因为法官的偏袒,就没有让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这些证据予以当庭依法质证。
在这里武松对证据进行依法质证如下:
通过我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工的微信聊天,足以证明鑫业建筑公司,除了合同内的工程款还欠付武松元外,签证工程款现在还没有给武松结算,又如何给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呢?(同时松江市连合同内的工程款元—=元,都说成是还欠元。)又如何会多给付武松工程款呢?
但是当一审法官问被告律师: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时?
这时包拯看了一眼身边的公孙策道:“公孙先生,你对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已经超额支付给原告武松工程款的事,怎么看呢?”
公孙策没有说话,而是拿起了建筑工程拨付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关于申请工程款的批复流程申请工程款需要哪些流程?
申请工程款需要的流程首先是要提交工程款申请表,然后由现场的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对工程款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可以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后需要由施工单位将各项材料提交上去,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即可。一、申请工程款需要哪些流程申请工程款需要如下流程: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专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二、工程款的内容包括哪些工程款的内容包括如下几项:1.预付款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2.进度款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3.结算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找法网提醒,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工程款不支付如何处理工程款不支付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1.解除合同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包拯看完后,看了一眼公孙策问:“公孙先生,你看被告方能多给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吗?”
公孙策摇了摇头说:“相爷,我看是不会,因为现在建筑工程公司的那些财会人员,她们要是没有工程支款的凭证,是根本就支不出去款的,另外你想,这些财会人员,那个会因为一个与自己八杆子都打不着的人,多给他钱呢?另外你再想,现在负责电子汇款的人,那可是都是建筑公司老总的亲戚,这些人又怎么会给原告多转账呢?她们不少给原告,那原告就应该烧高香了。”
包拯点点头道:“可不是咋的,据原告武松说,他合同内的工程款,元—元的确是=,而不是被告方说的元。”
包拯继续看武松写给他的上访材料,只见:被告方的律师却说:现在是网络时代,这份叫鑫业建筑侯工的证据,可能是网络名字,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于是一审法官苗雨,就无视了,这一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包拯看到这里,然后又看了一遍这位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鑫业合约的聊天记录。
这时包拯心想:这份聊天记录,明明能够证明本案,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给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的事实,这位姓苗的法官,为什么就会无视这些证据呢?
就在包拯,对这件事情,百思不得其解之时。站在一旁的公孙先生看了一眼包拯问:“相爷,你怎么了这么聚精会神的,你在这里想啥呢?”
于是包拯就把武松的案子,和公孙先生道:法官苗雨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事实,对公孙先生说了一遍。
然后接着问公孙道:“公孙先生,你说为什么这个苗法官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聊天记录这一证据呢?”
这时公孙策说:“老相爷,这件事情,现在真不好说。”
包拯把眼睛一睁,看了一眼公孙策问:“公孙先生,你这话怎么说?”
公孙说:“据我所知,咱们松江市,的确有许多律师,在逢年过节时,都会给大多数的法官送礼、送红包。”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那些法官,光在逢年过节收受那些律师的礼物啊?还有别的违法事实吗?”
公孙点点头说:“据我所知,还有一些法院的,一些院长和庭长,以及法官,会通过一些律师,收受一些原被告的钱物,为的就是想打赢这场官司。”
包拯点点头说:“额,公孙先生我懂了,你说的这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吧!”
公孙点点头说:“老相爷,我说的这个,只是一种现象,但是这件案子,这个苗雨还有这个高新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庭长,受没受贿,我就不好说了。因为现在啥都要讲证据。已经不像当年,你断无赖割牛舌案那样了。可以推理,现在啥都要讲证据,而且现在的法官,还有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
包拯点点头说:“嗯,武松在上访材料里,也没敢提这个事?”
包拯点点头看了一眼公孙策说:“公孙先生,这个我知道,可是,法官再有自由裁量权,那不也得凭良心办案吧?那你也得凭良心断案吗?那她们也不能枉法裁判啊?”
公孙策点点头说:“老相爷,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是你又用什么来衡量这样的法官,是不是在枉法裁判呢?”
公孙策接着说:“就比如武松的这起案子。明明通过武松与这位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确没有给付武松这笔签证工程款的事实,但是就因为被告方代理人的这句,对该证据不认可,就让法官苗雨,无视了这份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包拯把牙一咬,很迷茫的看了一眼公孙策,很无奈的问:“难道就没有其它办法了吗?为原告武松讨回这笔签证工程款了吗?另外还有没有办法,去惩治这种黑心律师,和黑心法官呢?”
公孙策说:“办法倒是有,那就是1:以虚假证据为由,向松江市律协投诉这些黑心律师,2是向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纪检和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控告这位一审法官。3是想办法,申请二审法院,去松江市社保局,查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这位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来证明这位侯工就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问什么需要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而不是二审法院,自动为原告,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据呢?”
公孙先生说:“这个也是现在华夏法律的有关规定。”
说着,公孙策就把该项规定,递给了包拯。
包拯拿起来,仔细的看了起来,只见: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在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关于这一难题,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现在都有电话和微信,可以用电话和微信,和对方联系及取证)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这块规定还不够具体,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确立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而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三十多年中,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法院职权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负责,而且也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负责,为了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需要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需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围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职权主义的理念下制定的,在证据的收集上,该法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责成法院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是私法、民事诉讼是为解决私法上的争议而设置的制度的理念,逐渐在理论和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相应地,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下我国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切入点,是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很多方面,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做法,是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到证据的收集而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再要求法院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明确了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法院退出收集证据的主力军的新的诉讼格局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凸现出来了,如果当事人,不能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提出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败诉的结果可能接踵而来。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或者虽不为其持有,但比较容易获得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并不存在或不突出,但如果重要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占有,而他们又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提供给举证人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就开始凸显。于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成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可能遇到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尽管法律是针对法院作出的规定,是为法院设定,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而生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原理中,我们不难得出一项新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由此诞生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权利具体化,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三种:(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的方式为书面方式,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如申请被法院拒绝,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一审中的申请法院未准许,二审法院认为拒决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收集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应当说,这些规定从实体到程序,充实了这一权利的内容,也有助于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意义
(一)是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责成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中,证明权可谓是一项,处于核心地位的权利,因为在事实争议型的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采信,全在于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要由当事人来提供,所以可以说当事人举证的状况基本上决定了诉讼的胜负。
(二)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诉讼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尽管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由于诉讼前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如普通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尤其是那些处在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大企业之间;由于双方的事实状态的不平等,如患者和医生之间、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之间,都会造成收集证据能力的重大差异。尤其是,有时候尽管某一要件事实,是原告方要想获得胜诉,必须向法院主张和证明的,但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却为被告一方占有或掌控,在此情形下,如果仅仅由原告自己来收集证据,无异于拒绝对受到损害的原告,提供司法救济。即使是那些原、被告诉讼能力相当的案件,有时也会出现主张和证明某一事实的责任在一方,而关键性的证据却由对方当事人控制,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把这一证据交出来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同样需要法院给予协助。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双方当事人,能够真正地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在武器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对抗,而要实现这一理想状态,法院对在收集证据问题上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法院发现真实,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通过诉讼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一句话,要求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法确立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通过诉讼得到了国家的保护,而从国家的视角看,法律所确定的民事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
(四)是减少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需要。尽管在事实无法查清,法官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待证事实真伪的心证时,还可以求助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的承担作出判决,但是,法院的证明责任,判决毕竟建立在,对本案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判断的基础上的,证明责任判决,虽然强制性地解决了纠纷,但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标,毕竟没有实现。证明责任判决虽然无法绝对避免,但绝不可多用,如果在法院的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性质上属于“灰色结论”的证明责任判决,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动摇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五)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其实,在法律中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帮助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并非我国立法的首创。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立法机关,都需要应对和解决这一共同性问题。
四、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当证据,同作为裁判基础的争议事实,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获得该证据,对法院查明争议事实有重要作用时,法院才有必要调查,才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其实,不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以必要性为前提,就是当事人将已经收集好的证据提交法院,也只有在必要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组织质证。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申请就会因为不符合这一要件而被拒绝:1、证据对解决本案的争议缺乏重要性。如果事实本身对本案的诉讼无关紧要,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当然也就不必用证据来证明。2、申请调取的证据缺乏关联性。关联性是指由于证据的提出,会使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者虚假获得一定程度的证明, 也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若缺乏关联性,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也就没有必要去收集。3、证据的证明力太弱。即使请求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关联,但若该证据的证明力相当弱,即使取得这一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证明力明显太弱的证据,法院也不会同意收集。4、超出证明需要的证据。有时候,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虽然与争议事实有关联,但如果法官认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充分的要求,即使没有这一证据,法官也能够形成心证,法院就会以不必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5、可以用其它证据来替代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并且相比之下,其它证据可用较容易的方法获得或者可以支付较低的成本获得。
(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的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条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应当承认,这一规定是高度抽象化的,如同民法中的“善意”、“恶意”、“过失”、“正当事由”一样。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虽然作出了将其具体化的努力,但能够明确列举的也只有两种情形,不得不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一兜底性质的条款。在诉讼中,如果申请法院调取的是《民事证据规定》,明确列举的情形,相对会好办些,当事人只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当于这两种情形的具体事实,但问题在于,诉讼实务中发生的,有不少并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
即使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由于收集证据能力上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同样是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如果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当事人自己去要求查阅和复制对方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就会被拒绝;而假如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就能够去收集这样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本着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的宗旨,只要对当事人来说,确实属于自己无法取得,而由法院帮助收集,又不会给法院增加很大的负担,法院就应当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的场合,法院不宜,以本来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宜建议当事人,请律师而自己不去调查取证,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就需要分析能否列入兜底条款的范围。而在进行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时,需要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个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来明晰识别与判断的标准。例如,有些存放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据资料,虽然这些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无关系,但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的时候,对方是否同意提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一旦拒绝提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除了申请法院调取外,并无其他良方。对这样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已经前去收集但遭到拒绝,就可以认为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写明上述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当法院准予申请时,为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必要性,还在于,法院会把申请书保存在案件的卷宗中,可以起到程序问题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可能发生的上诉,或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
(四)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如果等到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处理复议也需要时间。 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第二审甚至到了再审,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在第二审,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而招致了败诉,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审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认为其举证不充分,所以会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法院,未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以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就会请求再审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一般应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及时向负责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这项权利,不能把这项权利滥用化和扩大化,不能把法院作为其取证的工具,或者是把法院视为其代理人。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也不能过于的迁就当事人此项权利,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另外当武讼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签证单时,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又以对这些签证单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让法官无视了这些签证单。
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为什么法官要听信律师的这些言论呢?
而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三性原则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这里武松说一下这些证据的三性原则!啥是三性呢?也就是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武讼先说一下,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事实上这些签证工程单,都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松江市职教园项目部,一位姓金的材料员,当时在工地,找发包方,建设方,还有工程监理,办理的,之后这位金工又交给了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侯工,而当武松去找侯工索要该签证工程款时,侯工就把签证工程单,复印完交给了武松。
所以这些签证单的来源,都是合理合法的,然而这些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方,据付武讼的这些签证工程款,就以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这些证据。
当时武松当庭,不但提交了,这些签证单,而且还提供了,与本案中,签证单内容有关联性,合法性的照片。比如:脚踏阀的上水管线是圆32,而且在蹲台以下30毫米。而节能水箱的冲洗阀是圆20,而且在蹲台上350毫米。因水中含有泥沙,导致卫生洁具堵塞,需要有偿维修,因蹲便是顺位,和蹲便器后墙有障碍,导致节能水箱无法安装,还有因发包方,在天缘劳务公司打地面时,临时增设地漏,要求原告有偿安装。以及因发包方让安装电梯、黑板、弱电以及消防的有关部门工人,进入现场施工,导致卫生洁具丢失,让武松有偿二次补充安装,等这些现场丢失卫生洁具的照片为证。
然而就因为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方拒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于是这些黑心的诉讼代理人,就味着良心,歪曲事实,以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这些签证确认单。最终导致了一审法官,无视这些证据。
那么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又是怎么回事呢?
在建项目中的现场工程签证应该由谁负责做?
1、工序验收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该标段责任人参与。2、施工设计变更及变更计量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该标段责任人参与。3、工程量增减(含隐蔽工程)计量签证由指挥部工程计量签证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4、其它施工现场临时处置事项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5、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还有被告方的诉讼代理律师,为了帮助被告赢得这场官司,就把被告方与原告方,以往的银行转账单,元。(这些与本案所诉,签证工程款无关的,银行转账单)提交给了法庭。
武松为什么说,这些工程款是以往的工程款呢?
因为2017年11月7日前,因发包方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把C2栋楼的装修工程,转包给另外一个装潢公司,所以就把天缘劳务公司,干的半拉咔叽的C2号楼工程款给结算完了。为此天缘劳务公司,就把武松在C2号楼,安装上水管线的这笔(元)工程款,给付了武松。
还有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9日,武松给天缘劳务公司,在职教园区,有偿打扫卫生的元清洁费。
以及武松与天缘劳务公司,在职教园区合同内的元工程款,已给付元说成是还欠武松元。事实上还欠付元。但是这些钱都与武松此次讨要的签证工程款无关啊?
但是一审法官苗雨,确依仗着她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帮助被告鑫业公司嬴得这场官司,就无视了武松的所有证据,采信了被告方的诉讼诉讼,驳回了武讼的所有诉讼请求。
包拯看到这里咬了一下钢牙!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