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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签约……吗?

想了想,沈浪还是迈开步子,跟着走进了卧室。

他一米八的大高个,不是白长的。

踏入卧室,只见陈建添从床头柜的抽屉里掏出两份合同文本。

“靓仔,呶,我们香江人办事都是很规矩的,这是合同,签下它,大家就是自己人了。”

看到递到面前的合同,沈浪并没有多少意外。

签约制盛行的标志之一就是签合同,在90年以前,内地歌手几乎都是跑单帮。

没有专门合作的公司。

“我可以先看一下条款吗?”

签合同,沈浪很熟悉,他上辈子在斗音火了,就有M公司找上门,为了签约的事,双方扯皮了很久。

“当然。”

陈建添稍稍愣了一下,这年轻人,跟普通的大陆仔好像不太一样。

不过,陈建添有信心。

这份合同是条件最好的那一档,跟郑均那份合同一样。

紧接着,沈浪坐到旁边的椅子上,开始快速地浏览合同条款。

以后世的眼光来看,这份合同很粗糙,只有四五页,跟动辄几十页的经纪合同,完全没法比。

花了十几分钟,沈浪大致看完了合同,除了一部分常规条款,值得注意的有8条。

(1)合同期两年。

(2)合同期内,乙方录制专辑的费用由红星生产社提供,每年最低录制一张专辑,每张专辑10首歌。

(3)红星生产社拥有所有合同期内出版物的全球著作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并且,在合同结束10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录制专辑出版。

(4)合同期结束,红星生产社拥有优先续约权,如果合同期内没有完成两张专辑制作,合同期顺延至专辑完成。

(5)版税分成:大陆地区发行,每盒磁带版税0.15元,如果加印,版税提高至0.2元/盒,大陆以外地区,每盒磁带版税1.2港元,每张CD版税2.4港币。

(6)合同期内,红星生产社是乙方唯一经纪人,演唱会、电影演出、电视演出、广告及其他有关之收益等,乙方八成,红星生产社二成。

(7)合同期间,词曲版权授权‘劲石娱乐’代理,词曲版权收益五五分。

(8)如果发生争议,以大陆法律为准。

(PS:改编不是乱编,戏说不是胡说,合同细节源自‘红星生产社’与郑均之间的民事判决书,真实可查)

“Leslie,我对第三条有一点点异议。”

陈建添呵呵一笑,抬手道:“靓仔,你有咩意见啊,说说看。”

如果不是看在沈浪长得靓,能写、能编、能唱,陈建添哪会这般和颜悦色。

“录音版权归你,这一点我没有异议,毕竟是你出钱投资的。”

简而言之,一首歌的版权可以简略地分为词曲版权,以及录音版权,合同中提到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都是录音版权。

录音版权通常是谁出钱制作,版权归谁。

词曲版权,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版权归著作人,也就是创作人。

后世的邓梓琪,词曲著作权就签给了公司,而她的反例泰勒·斯威夫特,词曲版权没有签给公司,留在了自己手里,公司只有录音版权。

这也是泰勒解约后能够重新灌录,再次发行专辑的原因。

“不过,著作权我不能完全转让给你,我们可以签一份授权,两年、三年、五年都可以。”

除了著作权,其他条款,沈浪都不太在意。

主要也没法改。

大陆地区磁带版税0.15元/盒,其实不算低了。

而今,一盒正版磁带的售价大约是8元左右。

以首批灌录30万盒为例,一盒磁带的成本大约2-3块(含制作、灌录、包装、推广等等成本),音像公司的采购价大概4-5元。

归属制作方的利润只有1-2块,一个新人拿到10%左右的利润,虽然不算太高,但也算有点良心。

不过,如果换做是港台那边,新人的分成比例多半会高一点,合同条款里大陆以外版税更高,就是明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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