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哥,不是我不帮你,这种情况不只是我们古阳县才有,全国各地都一样,可以说这是我们国家改革所必需经历的阵痛,今后几年内,工厂破厂,职工下岗将成为一种大势,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我们只有顺应潮流,比如下岗职的技术培训,再就业,对于下岗职给预免税减免学杂费医疗费等优惠政策,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彭诚说出了一些后来政府采取的些措施。
陈旭春听了神情一振,自己只是是那么随便一问,没想到他还真的给出了不少的意见,并且这些措施还很有操作性。真不知道这小子脑子是怎么长的,很快就想到这么多办法。
华夏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1978年,主要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1978年前没有进行过体制调整。但之前的几次调整,本质上都是政府系统内行政权力的调整,主要体现为中央和地方之间行政权力的上收与下放、集权与放权的交替变换,企业改变的只是隶属关系,产权结构、激励机制都没有明显改变。
工业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实践中的形式主要有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等;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处理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实践中的主要形式有计分计奖、计件工资、超产奖、浮动工资等。到1982年底,工业经济责任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在县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中,80%的企业实行了工业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对于规范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企业外部环境、行业状况差异很大,企业内部条件、历史基础也千差万别,所以在实行责任制的过程中,划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为此,1983年-1984年,国家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采取税利并存制度,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进行分成。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调整税目和税率,国家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所得税,然后根据所得税后利润多少再征收调节税,调节税后利润为企业留利。
针对两步利改税中暴露出来的价格、税收、信贷等宏观体制不配套的问题,1984年-1985年,国家开始酝酿以价格、税收、财政为中心的配套改革。但是,这一时期出现了严重的投资、信贷失衡,因此,这一改革方案虽由国务院讨论通过并得到中央批准,却最终未能推开。在价格、外汇等方面,采取了双轨制的过渡办法。而企业改革的重心则转向推广承包制。
工业企业承包制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成功。根据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有人提出“包子进城,一包就灵”,主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引入承包制。作为一种探索,国家于1981年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企业作为承包经营试点。到1983年,作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式,以利润包干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很快发展。
承包制一度被利改税所代替,但仍在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特别是1983年-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暴露出一些缺陷后,承包责任制从1986年底起,成为一种主要的企业改革形式。1987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把企业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种主要的改革形式,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出了具体规定。当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占到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0%。
承包制这一制度安排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承包合同不再以原来计划体制下的产量、产值作为承包的关键指标,而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状况的利润作为承包合同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承包制主要有5种形式: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主要适用生产稳定增长、利润受原材料价格影响较小、增长潜力较大的企业;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主要适用于生产比较正常、人均上缴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主要适用于那些低利、微利而产品又为社会急需、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亏损企业减亏包干,这种形式主要针对亏损企业;国家批准的其它承包形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合同形式,界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跳除了行政性收权和放权,使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以盈利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契约关系。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调动企业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安排尚未真正能触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所有者相对虚置的根本弊端,再加之承包制所固有的承包指标确定随意、承包人行为短期化等因素,它必然被更加深刻的制度变革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