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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书城网 > 反派,但能预知剧情 > 59

59

商品流通变得越来越快,必然有利于农业生产,打破在此以前束缚着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现代化,同时使它获得解放。商品流通使人摆脱长期奴役他的土地。商品流通越来越广泛地使自由劳动代替农奴劳动。也只有远离通商大道的地区,旧的人身奴役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领地所有制的旧形式还是和原来一样严格地长期存在着。在其他各地,由于城市越来越多,人身奴役也就消失得越来越快。例如在佛兰德尔,13世纪初期人身奴役就几乎不存在了。当然还留有某些残余。直到旧制度结束之时,在这里或那里仍有服从于永远管业权[2]或被迫服徭役的人以及负担着领主的各种权利要求的土地。但是,这些过去的残余只有纯粹经济上的意义。几乎总是缴纳捐税而已,纳税的人还是同样地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农村阶级的解放仅仅是经济复兴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城市既是经济复兴的结果也是经济复兴的工具。在经济复兴的同时流动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增大。在中世纪的领地时期,除了地产以外别无其他财富。地产确保持有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威望,是教士和贵族的特权地位的保证。只有他们才能持有土地,他们的生活依靠佃户的劳动,他们保护和统治佃户。群众处于农奴地位是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的必然结果,在这种社会组织中,要么占有土地成为领主,要么耕种土地成为农奴,除此别无选择。

但是随着市民阶级的出现,有一类人跃踞显要位置。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这种状态是大相抵触的,因为他们不折不扣地是一类离乡背井的人。然而他们却是一类自由的人。至于他们所定居的土地,他们既不耕种,而且也不归他们所有。他们日益有力地显示和证明单凭经售即生产交换价值就可以生活和致富。

过去只有土地资本,而现在除土地资本以外流动资本的力量显示出来了。在此以前货币是不产生利润的。世俗的和教会的大领主手中垄断着极少量的流通货币,这或是他们向佃户征收的地租,或是教徒给予教堂的施舍,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使货币产生利润。或许有时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修道院在饥馑时刻同意向处境拮据的贵族放高利贷,后者以其土地作为抵押。[3]但是这种交易在其他情况下是为教规所禁止的,所以不过是权宜之计。在一般情况下,银币被其持有者积攒起来,而且常常变成教会的器皿和装饰品,需要的时候将其熔化。商业解放了那些被禁锢的银币,恢复其原来的用途。由于商业,货币又变成交换的工具和衡量价值的单位。因为城市是商业的中心,货币必然地大量流向城市。由于以货币为工具的交易的数量增加,货币的流通率提高。同时货币的使用也逐渐普遍起来,实物支付逐渐为货币支付所代替。

出现了一种新的财富的概念:商人的财富的概念,不仅包括土地,而且包括货币和可用货币估价的商品。[4]从11世纪起,在许多城市中已经存在着名副其实的资本家。前面已经举了几个例子,这里无需再讲了。不过这些城市资本家很早就将其部分利润投资于土地。实际上巩固他们的财产和声望的最好办法是购置土地。他们将其部分营利用于购置不动产,首先就在他们居住的城市,然后在乡村。然而他们尤其是变成放债人。商业闯进社会生活所造成的经济骤变,使得不能适应这种情况的领主破产或拮据。这是因为经济骤变加速了货币流通,结果使得币值降低,从而提高了所有物品的价格。城市形成的那个时期是生活费用很高的时期,这个时期对于市民阶级的商人和工匠有利,而对于不能增加收入的土地持有者是难受的。从11世纪末起,他们之中的好些人为了生活下去不得不求助于商人的资本。在1127年,圣奥梅尔的特许状中作为一种流行的做法提到附近的骑士向该城市民签约借款的事情。而且数目大得多的借贷活动这个时期已经在进行。能够提供大宗借款的富商不乏其人。1082年左右,列日的一些商人借钱给圣于贝尔修道院的院长,使得他能够买下舍维尼的土地;并且几年以后他们又借钱给奥特贝尔主教,在戈德弗鲁瓦公爵将要出发进行十字军远征时,买下他的布荣城堡。[5]在12世纪时,国王们自己也仰仗城市金融家的帮助。威廉·凯德是英王的债主。[6]在佛兰德尔,当菲利普·奥古斯都统治初期,阿拉斯出类拔萃地成为一座银行家的城市。布列塔尼的纪尧姆把这座城市描写为钱财满盈,贪财好利,高利贷者麕集:

Atrabatum...potens urbs...plena

Divitiis,inhians lucris et faudens [7]

伦巴第的城市以及效法它们的托斯卡纳和普罗旺斯的城市在进行这种交易方面大大地超过阿拉斯,教会反对也是枉然。从13世纪初起,意大利的银行家已经将他们的活动伸展到阿尔卑斯山以北,他们在那里的进展如此地迅速,以致半个世纪以后由于他们的资本充足,方法比较先进,他们在各地取代了当地的放债人。[8]

集中在城市的流动资本的力量,不仅使城市在经济上具有重大影响,而且有助于使城市参与政治生活。当社会只有从土地的占有中衍生出权力时,就只有教士和贵族参加政府管理。封建等级制度完全建立在地产的基础上。采邑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租地,由此建立起来的封臣与宗主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佃户与领主之间关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惟一的差别在于封臣对宗主的义务是军事和政治性质的,而不是经济性质的。正如每个地方王侯需要他的封臣的协助和咨询一样,王侯们自己作为国王的封臣,也不得不对国王负有同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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