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尸长161CM,尸斑淡红色,上肢尸僵已破坏,下肢尸僵强,双眼结膜苍白,双眼角膜清,双侧瞳孔等大正圆,双耳道未见血性分泌物,鼻腔见血性分泌物,双手指甲轻度紫绀,尸体颈部见三处浅表创口,长度介于0.2,右颈项部有一14.5×5CM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心脏未见损伤,腹腔未见积血,脾脏包膜皱缩,胃内容约300G,见形成粉丝。根据尸检所见,右颈项部的一处14.5×5CM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未见组织间桥,符合锐器所致,该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结合结膜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失血表现,鉴定意见为:刘秋伶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取刘秋伶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刘秋伶的手机号是151***689,在5月14日先后与刘某辉、王某放、谢某仲的手机呼叫过,用时分别是42秒,5秒(拨出),13秒。除此之处,没有同其他人员有联系。
查朱长春的供述记录,朱长春共被讯问了7次,但卷内只有5份笔录,第一次作无罪辩解,辩解的理由是他要靠妻子赚的钱来还债,怎么可能会杀死自己的妻子,她是同自己吵架,自己拿着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还在她自己的脖子上扎了几刀,都扎破流血了,是他把水果刀抢了过来,扔到洗手间,在夺刀的过程中,他的手也割伤了,也出了血,她是在他出门后自杀的。其后几次,当侦查员指出水果刀不是扔在厕所里,而是在受害人身边,且水果刀上并没有检测出受害者的指纹及DNA残留,这说明其自伤自杀的证据不足,而水果刀没有留下任何人的指纹及DNA残留,说明水果刀是有人故意清洗或擦试过的,洗手台上面的带血渍的污点,经检测遗留有朱长春及刘秋伶的混合STR分型,又正是清洗水果刀时遗留的证据,朱长春无法抵赖,才供认是他杀死了刘秋伶,其动机是他妻子整天骂他无用,赚不了钱,要靠女人养活,才忍无可忍把她杀了。朱长春之后的4次笔录,均是有罪供述。
检察院关于朱长春杀人证据不足的退侦意见,与饶闪闪同米月的推断相符,一是水果刀的证据,朱长春在第一次辩解的笔录中已说明水果刀上有他不小心被割伤出血的血迹,又是他夺过水果刀丢到洗手间,那么,即使刘秋伶是他杀的,他也应该知道水果刀最终放置的位置,没有必要说谎,供述前后矛盾,而且,也不能排除这期间有三者作案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二是即使是有罪供述,在供述杀人的过程中,也是前后相互矛盾,前两次称是早上8时许,之后又说是7点40,关于拿刀经过,第一、第三次供称自己是从抽屉里拿出刀来把人杀了,第二次供称是被害人从抽屉里拿出刀来以自杀威胁他,他在夺过刀来后杀她,关于杀人地点,第一次供称被害人躺在床上时把她杀了,第二三次供称俩人均站在地上,其将被害人推至床头位置杀害。关于杀害的部位,第一次称捅了她的颈部中间,第二三次又称捅了她的右颈部。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朱长春实施故意杀人的主要根据是洗手台内有刘秋伶和朱长春的DNA以及嫌疑人的供述,但洗手台内的DNA未排除朱长春第一次供述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嫌疑人的供述中的许多内容和细节不稳定,与其他证据不吻合,间接证据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朱长春杀害刘秋伶行为的唯一结论。
米月点了点头,深深叹息了一声,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