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与五年是量刑上的不同,代表的是我的青春和自由,不是简单的数字加减。将检察院对我贪污的指控变为挪用,这将是郑律师的辩护重点。
另外一个需要辩护的,就是丁子豪所做的伪证,即,我挪用给他的钱,事先并不知道他是用于非法赌博。
再有,结合孟飞从李士蓉脑子里偷听来的信息,我和郑律师分析,李士蓉会在昨天开庭时翻供,将一笔高达六百万的黑账钱推到我的头上。
而这笔钱,她分次从我这里提取,用于行贿。去银行提钱的人是我,将钱给她时,她给我写下的借条却不翼而飞。
另外,她买房和买车的钱,报销后多得的二十多万,她说与我私分了,这部分钱又在贪污范畴。但实际上,我一分钱没拿,她仅是给我母亲买了一件价值五千元的羊绒大衣作为“封口费”。
那件衣服连我妈家的家门都没进,衣服上的商标至今还在,我连着包装袋一起,塞在律师事务所的杂物间里。由于含毛量太高,早就成了虫子的点心。
庭审准备阶段一切正常,无非就是核实我的身份、年龄、籍贯等,然后就是向我宣读我所享有的权利。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梁尚军宣读完起诉书后,在审判长向我确定与我所收到的起诉书一致后,周晓阳开始向我发问。
她所提出的问题,有很多是起诉书里所没有的,我和郑律师心里都清楚,这是前一日李士蓉翻供后,将一些莫须有的罪责推到了我的头上。
因为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而且我曾随所里的律师参加过很多次刑事案件庭审,所以,对周晓阳的提问,我对答如流。
期间,郑律师也向我询问了几个问题,比如,李士蓉给我的那些“封口费”,我存进律师事务所户头的目的,李士蓉给我的衣服为什么不穿也不拿回家,等等。
郑律师是通过这种询问,向在座的所有人阐明一个事实,那就是,我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我的行为构不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举证阶段,周晓阳出具了丁子豪的笔录,甚至就连当初李士蓉给我请的财政局的人也做了一份伪证,证明我曾在学习财会知识时,向他询问过如何能让人看不出账面被做过手脚。
意料之内的,被李士蓉买通的银行行长居然指使他手下的员工,做了一份伪证,证明丁子豪在他们银行开立个人账户,而我将所里的钱存入他的私人户头。
所有不利我的证人证言中,惟丁子豪的那份力度最强,他不仅指证我知道挪用给他的钱是用于赌博,甚至就连李士蓉推到我头上的六百万赃款也说成是我挪用给他的。
李士蓉是昨天开庭时才推翻的供词,失踪一个月的丁子豪显然是在此之前就已经跟她串通好,向检察院提供了这份伪证。
我看了眼郑律师,发现她一副胸有成竹的表情,我只得默然等待,等待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看她会对周晓阳的指控提出什么样的辩论。
“审判长,丁子豪现在属于监视居住,但在此期间,他居然脱离检察院的监控离开居住地。”
我和郑律师同时看向周晓阳,周晓阳一脸平静,梁尚军却出声回应,“是的,这是我们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失职,但这与丁子豪的供词和证言并不冲突。”
“呵呵……”郑律师将目光重新移向方勇为,“我怀疑丁子豪当初做的是伪证,请求审判长同意让丁子豪出庭做出一份新的供词。”
我着意打量了番周晓阳,在听到郑律师的请求后,周晓阳放在桌面的双掌由平摊改为握拳,她狡狯莫测的目光一闪,不敢置信和担忧这两种情绪在她的眼底一闪而过。
我疑惑地看着她,她为什么会担忧?难不成她不希望丁子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又或者,她希望我被重判?
方勇为与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成员耳语了番后,看向郑律师,“同意!”
方勇为的话音刚落,审判庭大门从外面被人打开,两名身穿警服的人押解着一身狼狈、满身是伤的丁子豪出现在众人的视线中。
当看清来者时,我震惊到无以复加,并非因丁子豪的出现,而是押解丁子豪的警察中,有一个竟然是邓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