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綦崇礼暂时离京返乡,李清照开始顺应自己的兴趣,不再局限于綦崇礼的课堂,而是转向探索其他知识领域。
她怀着满心的好奇与热情,踏入了法学堂的大门,学习各种法律条款。
法学堂内,李清照被丰富多样的法律知识和精彩纷呈的案例深深吸引,这让她对法律的兴趣日益浓厚。
在法学堂的学习过程中,李清照幸运地结识了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中舍二斋的苗大奎、外舍二斋的谈玉哲、外舍四斋的巩三友以及外舍三十五斋的王楚文。
课后,他们常常相聚一处,热烈探讨法律问题,分享各自的学习心得与思考。
一次课堂上,教授讲到了《宋刑统》。其中提到,女子在特定条件下拥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女性也有再嫁的自由。
一是“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二是“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
三是“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
四是“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
五是“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
六是“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七是“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
教授宣布:“今天我们研讨《宋刑统》中涉及女性离婚权利的部分。这部法典规定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与抉择,希望诸位能积极参与,畅所欲言。”
中舍二斋的苗大奎率先发言:
“《宋刑统》允许女性在特定情况下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例如‘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这意味着若丈夫长期失踪,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请解除婚姻。这条规定相对直白,但如果丈夫因个人情感原因而冷落妻子,妻子是否也能提出离婚呢?”
教授点头认同:
“可以。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那些因丈夫失踪而生活困顿的妇女重新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样,若‘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即丈夫骗取妻子财产后消失,妻子生活难以维持时,她亦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外舍二斋的谈玉哲紧接着提问:
“那如果丈夫擅自将妻子当作奴婢转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妻子是否也能获得离婚的权利?”
教授回应道:
“确实,《宋刑统》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拥有离婚的权利,即‘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妻子可以此对抗不公待遇。”
外舍四斋的巩三友提出了一个更加严重的情况:
“如果是丈夫强迫妻子从事娼妓等不道德行业,法律是否支持妻子离婚?”
教授严肃地指出:
“当然,法律绝对保护受害者,《宋刑统》规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这意味着无论被迫卖淫还是遭受性侵,妻子均有权申请离婚。”
此时,化名为李清、身着男装的才女李清照也参与到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