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同业人引荐,东方集团的孙总与项目的建设单位老总取得了联系,并经一番商谈之后成功拿下了这个工程项目。
本来按照商议,整个工程将由东方集团全部承担,但后来,建设单位却突然决定将其中一半工程交给一个姓夏的来做。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上早已屡见不鲜,许多工程都是如此,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后,自行决定分配给谁,施工单位毫无决策权和否决权,除非他们不想继续承接这个项目。整个行业的黑暗程度令人咋舌!
然而,事情并未按照正常程序发展,反而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事情的结局竟然如此荒诞无稽。
这样的事情本应可以避免,只要施工单位稍加留意,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但竟然真的发生了。更离奇的是,建设单位指定的人竟然死了……
“怎么死的?”莫盈可插话问。
“从楼上掉下来摔死的。”
“是他杀还是自杀?”
“算是自杀吧。”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从头跟你说……”
按常规的方式,事情的出现不在于是否是建设单位指派的问题,而在于企业自身的管理问题,假如这样做了,就不会有后来的事端发生:
1、建经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楚实际施工人的性质,应告知领导和项目管理部门注意事项,以引起重视;
2、作为领导应该警觉到管理的复杂性,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必要规避防范措施;
3、作为项目具体管理部门也应引起重视,按管理权限适度介入管控机制,规范程序和流程,确保管理到位;
4、过程监管缺失,甚至无人过问,放任自流,丧失了实施管控职能;
5、施工期间,工程款直接打入指派方,公司提供发票,此状况公司未有说法和采取必要约束手段,任由发展;
6、如果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拨款问题提出意见或可改变事情的走向,如果建设单位坚持付款方式,东方集团须与其签订必要性协议,提出施工方系建设单位指派,且直接拨款给他,出现质量,经济等问题与总包无关,形成三方协议确认后,便等同于为自己维权留下了伏笔;
7、项目管理部门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对公司全部的承建工程实施全程掌控,即便建设单位指派的亦应一并兼顾到,而不应不管不问,有视无睹;
8、但凡管理部门留意一下,便可避免不测事端的发生,也可有所控制和规避,然而就在所有人的眼皮底下潜藏着惊天憾地的隐患,无动于衷到渎职的程度,实在令人痛心。
到了后期,事情露出马脚,一切都晚了。
据了解,东方集团曾经与建设单位做过交涉,但对方表示已经拨款给了夏某,并指责施工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开具了发票,这相当于默认了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