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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於陵是股份制先驱

“其实也没啥,我父亲就是觉得,这么多年的积累,工厂那么多也那么大了,全分了非常可惜,总不能拆房子分砖头吧?”

是啊,的确不能那么做, 可是集体财产如何进行评估,如何量化到每个人,如何计息分红等,都是难题,而且全九州也都没有先例可循。

“其实我父亲并没有感到为难,因为於陵的历史上不缺少股份制企业,例如瑞蚨祥、东源盛、大有面粉厂等就都是股份制建起来的,这么多成功的经验,面对一个村里的企业,不是很好解决吗?”

这一点我了解,因为於陵所以能成为於陵,就在于於陵的前辈们, 从来就不安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方式,而是早在明朝就走上了农工商一体的发展道路,走上了另一条勤劳致富的独特道路。

因此,深厚的工商业土壤之上,出现一个倡导农工商一体发展的李再兴,也就不为奇怪了。

“是啊,你父亲起草的国泰农工商联合公司的《股份条例)九条,在国际上都有影响的。”我想起刚刚看过的金融业资料上的材料,恰恰有这一段的记载。

短短的700多字的条例,几乎考虑到了村里所有人的利益。股份合作制的成效显而易,而且,由国泰村开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烧遍了整个於陵区,全面渗透到了乡镇企业,逐渐有了风靡全国的"於陵现象”与“於陵模式”,无需上级推动,於陵就自发产生了305家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分(份)条例(折股1984年)

为了还权于民,还利于众,充实、完善合作经济,我公司决定将1964年至1983全员股份条例规定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谁创造谁所有。

二、分股计龄

时间:自1964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

三、股金的分派

以原生产队社员为基础分股到户,有外欠款和国家贷款的生产队,若生产队全部财产尚不能抵消外欠款和国家贷款,应有由公司股份中减股。

公司股金的分配以全公司社员为基础分股到户。

四、享受分股的原则:

①本公司之社员,在计龄时间内,年满十六周岁从事集体劳动者和在校学生,均 在计龄时间内,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一年顶两年计龄分股。

③公社批准的大队干部,原生产正队长和工厂的正厂长只要连续任职五年可另加分股年计令龄时间内,若触犯国家法律者,判刑在押期间不能享受分股,其间戴帽在队可计令龄时间内,死亡或迁出本公司者,不再享受分股。

⑥计龄时间内,给集体造成千元以上损失者,应扣三年分股年龄。

⑦计龄时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不能享受分股。

五、凡有股份者,每年可从公司分得应有的股息,不准退股。

六、授社员股份的单位,如因企业经营亏损,其损失应由本单位负责,由在厂干部、职工承担。

七、股金分配后死亡者,户口在本公司之子女可代代继承。

八、企业税后的集体扣留部分,经公司核实,本单位在厂职工可增加股份。

九、股份证明,每户一册,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我拿过资料 ,放到李瑜薇面前:

“你看,这是国外刊登的国泰公司的条例,你看对不对?”

李晓薇瞥了一眼,马上说:

“除了个别字有出入,基本就是这么回事的。”

然后翻了翻资料书,大体看了看,说:

“这是什么书啊,我父亲怎么不知道有这些事情,也没看到这本书啊?”

接着,她看了看上面的烫金大字,还有这一章节的一些介绍,笑了,说:

“有些人是挺会吹的,这根本就是俺父亲他们几个人搞的,怎么就成了在什么人指导下的呢?”

正说着,会场喇叭里再次传来了敲击话筒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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