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普遍遵循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样一条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某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之列,那么人们便被默认为可以自由地去实施该行为从而行使对应的权利。这给予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和自主权。
相较而言,权力的具体施行只能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明确做出规定的范围之中。一旦有任何超出这一权限范畴的举动出现,都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并且极有可能导致一连串负面结果的产生,严重情况下还会牵扯到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权力的实际运用自始至终都是处在一套严谨缜密的法制框架的限制与束缚之下的,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其能够公平、合理以及高效地服务于全社会整体的发展需要。
从社会功能方面来分析,权利往往更多地彰显出私人性质的利益诉求。比如说,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等,这些都是围绕着个体自身的权益而展开的。然而,权力却通常代表着公共层面的利益考量。例如政府部门所掌握的行政管理权、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等,它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深刻理解并准确区分上述这些差异点,对于我们更为清晰透彻地把控好个人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政治关联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整个社会朝着更加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方向不断迈进。
总体来说,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分别有:
1、权利和权力在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有所不同:权利主体所指的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等。而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等等。若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来说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等的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这是一种公共赋予的权力。
2、权利和权力强制性有所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所赋予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进行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国家行使权力来予以保护或救济等,但权利人却没有在取得许可时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在这个方面,权力有很强的强制作用。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所以权利还是在权力的规则下进行的一种民事或者社会群体的类型。
权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人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要素;
2、权利人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要素;
3、权利人社会评价的正当性要素;
4、权利人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要素。
权利跟权力在行使主体、处分方式、推定规则和社会功能不同:
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
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使主体、处分方式、推定规则和社会功能不同,体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