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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莫名其妙败诉

乙丽颜忙向法院解释,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往往会滞后一小段时间,先签好了购地合同,支付了购地款,这个才是实际的购地日期,在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面都有,比结婚证上的日子,早了一二十天。

另外,她清楚的记得,土地使用权证上面,绝没有吴高明的名字,根本不可能。

法院要求乙丽颜,提供没有吴高明名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作为证据。

乙丽颜表示,这份证件,在她转让出三分之二的土地时,早已经被相关部分调销了,而是分别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哪里可能还存留有原件?

当然,她也不可能会留有复印件,不可能预先知道到今天可以用来作为证据。

法官就说,那你也就是没有相关证据,口说无凭,辩解无效。

吴高明请的律师,又当庭进行了长篇大论的论证,证明了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的正确性。

法院驳回了乙丽颜的诉求,说一切以土地使用权证日期为准,况且该权证上面,明确签有两个人的姓名。

吴高明在起诉书中写到,当年购这三溜地,共支付人民币三十四万多元,现在,按该市同类地价估值,不低于七千万元人民币,要求获得一半,即要求乙丽颜支付给他三千五百万元给他。

经法院审理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某某地段实属吴高明与乙丽颜夫妻共同资产,经本市相关经济专家共同估值,现今该地段价值,为九千八百余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有一部分土地,转让时间较早的事实,最后综合评估,总价值为九千万元人民币。

因吴高明与乙丽颜夫妇育有一儿乙恋,故该笔资产应分作三等份,吴高明可获得其中的三分之一,即三千万元整,由乙丽颜支付给吴高明,自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天之内付清。

乙丽感觉真的好搞笑,原告还只估值七千万,法官却认可估值九千万。

而当年那两溜地转让出手时,实际共卖得一千三百余万,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费,乙丽颜实际到手只有九百多万。

乙丽颜当庭表示不服,但法院以咆哮法庭和藐视法庭为由,将她轰了出来。

不过,乙丽颜还有申诉期,代理律师告诉乙丽颜,要想扭转败局,得赶紧去找新的证据。

乙丽颜回到家里,几乎是茶饭不思,她认为自己请的律师,讲的全是废话,因为法官已经明确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日期为准。

至于实际当初是谁付的钱,在法院那里,根本不考虑,一句证据不足难以确认,就完事了。

所以,还去找什么证据呢?找再多的其它东西,也都是废纸。

更可气的是,吴高明当年骗走她两三千万、害得她倾家荡产…还债台高筑,今天还好意思再来要三千万,而且听到判决之后,那一副洋洋得意的样子,让乙丽颜倍增痛恨。

乙丽颜真的搞不懂法律在保护谁,当年吴高明骗走她的巨款,但捉拿归案时,法院一句…钱已经全部花光了,她就一分钱也没能追回来。

而今天,说判三千万给吴高明,却来强调什么三十天之内,必须支付清,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乙丽颜深感绝望…难道,自己又要再一次倾家荡产…又栽在这个老流氓身上?

不过,叶丽颜还有一个人证,那就是丙焕钱。

当年这几溜地,她就是从丙焕钱手里购得的。

但是,丙焕钱在外地正忙,他接到了乙丽颜的电话之后,也认为乙丽颜没事,能轻易胜诉,所以就没有赶回来。

换一句话说,如果乙丽颜败诉,那他这个人证,是不足以为证的。

现在,乙丽颜已经败诉了,万般无奈,只得又再次打电话给丙焕钱,向他讲了败诉的全部过程。

丙焕钱听完,沉思了好一会,对乙丽颜说:“我叫我的律师过来,你要充分的相信他,他会知道该怎么做,他不可能让你败诉的。”

果然,在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多钟,丙焕钱的企业专职律师,就过来了,他与乙丽颜见面之后,边一起吃午饭,边听乙丽颜详细的叙述案件始末。

乙丽颜看着这位其貌不扬的中年男人,她自己都不知道,他还能有什么法子,可以让自己扭转当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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