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出身是韩国的公子。《史记》对其记载如下:"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於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着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於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实之上。以为儒者用文乱法,而侠者以武犯禁。宽则宠名誉之人,急则用介胄之士。今者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然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於秦,不能自脱"。
说的是韩非本是韩国的贵族子弟,有口吃的毛病,不善于讲话,却擅长于着书立说。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李斯自认为学识比不上韩非。韩非看到韩国渐渐衰弱下去,屡次上书韩王,无奈韩王不纳。韩非痛恨治理国家不致力于修明法制,不能凭借君王的权势来管理部下,不能任用贤能之士富国强兵,反而任用夸夸其谈、对国家有害的文学游说之士,并且让他们的地位高于讲求功利实效的人。他认为文人用文字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游侠靠武艺违犯国家禁令。国家太平时,君主宠信那些徒有虚名的文人,形势危急时,又使用那些披甲戴盔的武士。现在国家养的人并不是所需要的,而要用的人又不养,所以写下《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着作。他的着作传到了秦国,秦始皇一见如获至宝,立即攻打韩国,为的就是要韩非。
韩非一到秦国,秦始皇即与他日夜长谈,非常喜欢他。秦朝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韩非子的理论制定的。还没等始皇重用韩非,李斯、姚贾等人因嫉妒而毁谤韩非,说:"韩非本是韩国的贵族后裔。现在大王要吞并六国,韩非到头来还是要帮助韩国的。如果大王不用他,再放他回去,这是自种祸根啊,不如以过法诛之!给他随便加个罪名,处死算了。"秦始皇以为此话有理,就下令有司给韩非定罪。李斯乘机给韩非送去了毒药,叫他自杀。韩非想要当面向秦王述说是非,又见不到。韩非悲愤交加,在狱中服毒自尽而亡。秦王下令后即悔,马上派人去赦免他,可惜韩非已经死了。
弊,形声,最早出现在金文中。金文写法为 “獘”,,从犬,敝声;左边像是一个人,右边是一只狗的形状,整体较为形象地描绘了人与狗的某种关联。表示被狗扑倒或遭狗咬而倒下的意思。后来出现的 “弊” 字是篆文时期在 “獘” 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其结构为上下结构,上面是 “敝”,下面是 “廾”。“廾” 在古文字中常表示双手捧物等动作,与 “敝” 组合起来,逐渐形成了 “弊” 字的基本形态。其本义是仆,表示的是向前倒下的意思。《说文解字》:“弊(獘),顿仆也。”
后来 “弊” 字引申为不好的方面,表示弊病、弊害的意思。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曾有: “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又因此也可出欺诈、作弊等不诚实的行为,如 “作弊”“营私舞弊” 等。后阿里进一步引申用来形容事物的状态,为疲惫、衰落的意思。《出师表》:“益州疲弊”。
“烦”字的结构不甚明了。甲骨文中暂未发现“烦”字。此字始见于战国文字。其写法为左边为“火”,表示与热相关,右边的“页”表示与头、脸有关,这为后来 “烦” 字的含义奠定了基础。篆文以及后续战国文字延续了这一写法 。《说文解字》:“烦,热头痛也,从页,从火”。由此可见其本义指的是头痛发热的意思。
人们认为身体的不适会影响到心理状态,所以后来又头痛发烧这种生理上的痛苦引申出心理上的烦躁和不安表示苦闷,心情不舒服的意思。因为当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务时,人们容易产生心理上的负担和烦躁感,因此其义有引申表示事物的繁多、繁杂的意思。当外界的事物或人对自己产生干扰、打扰时,也会让人感到烦躁,因此有引申出搅扰、烦扰的意思。后来又用作敬辞,又表示请求和托付。
“刑”,形声字,定形于金文时期。在西周晚期的金文中,出现了两种与 “刑” 相关的字形。一种是 “井刂”,这是 “刑” 字的早期写法之一;另一种是在 “井” 中加一点,再加上 “刀”,表示用刀砍杀披枷戴锁的罪人有的金文省去"井"中的点。根据《春秋元命苞》所载推测: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为了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剥削和迫害,实行了井田制。并在井田的中央造一口井,以供奴隶们灌溉庄稼和饮水之用,由于人多井少,经常出现抢水的风波。奴隶们为水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甚至有人被推到井里淹死。这时奴隶主就派人持刀守卫在井边,对打水不守秩序的人则用刀砍他们的头。这就是奴隶主对奴隶使用的刑,即刑法。“?”字很早就有了刑杀、刑伤的意义。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和马王堆帛书中,此种用法更非止一处。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擅杀,?,髡其後(后)子,??(yàn,同谳)。
篆文误将金文的"井"写成"开"。传统看法认为,“刑”字有两个来源,即《说文·井部》的“?”和《说文·刀部》的“??”。“刑”的基本义指刑罚、处罚,即国家依据法律对罪犯实行制裁。在上古,刑罚多是以伤残罪犯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死刑。后进一步引申指对犯罪者所施行的惩罚。最初可能与战争、杀戮等行为有关,源于古代 兵刑不分”的观念。《左传》:“罚叛,刑也”。后来引申为刑法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 字逐渐引申出各种具体的刑罚种类和方式。如古代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等,不同的刑罚对应着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处罚程度。刑字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上的刑罚,还可以泛指一切对错误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惩罚。从刑罚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后来又引申出 “刑” 字有规范、典范的意思。
“韩弊烦刑”字面的意思韩非子最终死在自己主张的烦苛的刑罚之下。这并不是说韩非死于自己制定的刑法之下,秦法并非是韩非制定的。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韩非本身就是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法家治国推崇者。所以,韩非死于他主张的法家治国的理念之下,但实际上他是死于李斯对于他的才华,也就是法家着作和他的法家治国思想之下。就像司马迁说的那样"明知游说帝王之难,还写了部《说难》的专着,但他本人却逃脱不了游说君主的灾祸。所以称为韩毙烦刑。
“何遵约法,韩弊烦刑”,说的是两个着名的人物,一个是萧何,在刘邦约法三章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徭薄赋的汉朝律法,使民生得以休养;另外一个韩信却命丧于其推崇的法治理念上。我们前面说过,最初中华的治国文化是兼容儒法道三家的治国理念的,韩非和一众法家人物,也为中华民族的治国理念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其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