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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民主三:转阅七一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结论:民主选举应该投票而非抽签?否!恰恰相反,应该抽签而非投票。因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分为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亦即人民主权原则)和政治职务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亦即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按照前者,每个人不论德才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亦即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说到底,人民应该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按照后者,每个人因其德才不平等而应该享有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权利:前者对于后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抽签选举虽然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却能够保障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实现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符合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说到底,符合人民主权原则。投票选举虽然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和寡头垄断,不能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最终违背全体公民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原则,违背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说到底,违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对于按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应该抽签而不应该投票的缘故。

抽签选举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抽象地孤立地看,确实是不应该的、恶的、具有负价值的。但是具体讲来,抽签选举不但因其保障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可以达到更大的善的必要恶,而且还因其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伟大政治领袖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而是可以防止更大的恶的必要恶。

因为伟大政治领袖无疑是民主的最危险的负相关政治条件:最高政治职务的本性(只能由一人执掌)+最高领导人的人性(渴求最高权力)+伟大领袖=一人执掌最高权力=君主专制。这就是雅典为什么会创造陶片放逐法,放逐那些著名政治家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古往今来的民主国家为什么会挖空心思地设计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种种措施的缘故。

然而,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最根本的方法,莫过于使伟大政治领袖无法诞生。抽签选举无疑可以扼杀伟大领袖于摇篮,使伟大政治领袖无法诞生,堪称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不二法门。思想家们大都因此诟病抽签选举。殊不知,民主国家决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而只需要按照民主制度进行治理的平庸政治领袖。因为在真正实现了民主的国家,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繁荣兴盛主要依靠制度,如经济自由与言论出版自由保障,而并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的天才领导。民主国家只需要并且必定能够诞生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伟大领袖。

抽签选举使人人都可以担任官吏,无疑极大地降低了官吏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性或价值。思想家们大都因此诟病抽签选举。殊不知,政治和法律都是一种必要恶;而唯有经济(物质财富的创造)和文化(精神财富的创造)才是内在善。所以,只要经济和文化能够繁荣(经济和文化的繁荣恰恰依靠经济自由与言论出版自由而不是强化政治权力)政治和官吏以及政治权力和政治强制越少越好:一个国家的政治和官吏以及政治权力和政治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国家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一个国家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国家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因此,抽签极大地降低了官吏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性或价值,实乃抽签的优越而非缺陷。这就是为什么卢梭会说: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7]142

相反地,投票选举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抽象地孤立地看,确实是应该的、善的、具有正价值的。但是具体讲来,投票选举却是一种导致更大恶的善,是净余额为恶的纯粹恶。因为投票选举不但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而违背每个人都享有被选举权的民主权原则,而且还导致精英垄断官职,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精英,特别是最伟大的那一个精英之精英篡夺最高权力,遂使“选举”成为“选主”,葬送民主而沦为专制等非民主制。

如果谁怀疑这一点,就请看一看今日的民选总统普京和昔日的大独裁者奥古斯都吧:二者何其相似!奥古斯都曾装模作样13次竞选执政官,跟别人一样去拉选票!普京第2次竞选总统,就俨然成了俄罗斯人民的大救星。有谁还会怀疑,普京才是而人民则不是俄罗斯的真正主人呢!这就是投票选举的恶果:选主。当此之际,不由令人想起卢梭评论英国选举的话。如果这些话是对今日俄国人说的,那真是再确切没有了: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的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7]125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抽签选举出来的庸庸碌碌之辈怎么能够胜任其政治职务?我们都晓得不应该用抽签的方法选举舵手,为什么反倒应该抽签选举国家领导人?这就是苏格拉底等人否定抽签的主要理由:“用抽签法选举国家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人愿意以抽签法雇佣舵手、建筑师、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这些事情上如果出现错误的话,其危害是要比管理国家方面的失误轻得多的。”[8]

这种否定抽签选举的主要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诚然,我们不应该以抽签法雇佣舵手、建筑师和吹笛子的人。因为凡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职务,如舵手、建筑师和将军,都不应该抽签选举,而应该投票选举。但是,国家领导人等政治职务每个人都有能力担任,并不属于需要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职务。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5]7每个人都是政治动物,都具有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潜在的。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是公民,都具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就是执掌政治权力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

每个人都是政治动物,都具有执掌政治权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治权力,以及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实在的或潜在的。这意味着,抽签选举的国家领导人也必定是政治动物,必定具有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实在的或潜在的。苏格拉底不懂得,民主国家领导人与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领导人根本不同。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领导人一人或几个寡头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国家领导人需有非凡的智慧和能力。相反地,民主国家则是全体公民平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国家领导人并不需要非凡的智慧和能力:民主国家乃是由天才创造的连傻瓜都可以领导的国家。

当然,一个庸碌之辈的能力和知识远远不如一个优秀人物的能力和知识。但是,三个臭皮匠,抵个诸葛亮,如果所有庸碌之辈的能力和知识集合起来,就可能超过任何优秀人物,至少必定胜任执掌最高权力,担任最高领导职务,进行民主统治。这个道理,就连“最优秀人统治论”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也曾有论述。他还由此得出结论说,责难群众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过的集体异人的论点,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他们的判断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唯一的评判家。这些技术作品,在没有学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能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善于评判房屋的好坏。相似地,对于一只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善于鉴别。对于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经过这番论辩,关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5]146

诚然,群众集合起来胜过一个优秀者,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群众都胜过一个优秀者。群众良莠不齐,中签者难免有不称职者,难免有仅仅潜在具有,而实在说来并不具有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的人。因此,抽签选举选官程序中,一方面,必须有对中签者任职资格的一系列考核,用以淘汰不合格者,选举合格者:这就是为什么雅典抽签选举设有对中签者任职资格的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较高级的政府部门不妨设立智囊团,这样既可以弥补官员之平庸无知,又能够避免非民主制。谁都看得见专制等非民主制的高官们何等愚昧无知,却也能够进行统治,在很大程度上,岂不因其有智囊团出谋划策?

总而言之,投票选举,就其自身来说,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因而是善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精英篡夺最高权力,遂使“选举”成为“选主”,因而罪莫大焉。因此,投票选举“自身善”与“结果恶”的净余额是极大的恶,属于纯粹恶范畴,是不应该的、恶的和具有负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相反地,抽签选举,就其自身来说,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因而是恶;但就其结果来说,不但保障了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专制者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最终实现人民主权,因而善莫大焉。因此,抽签选举“自身恶”与“结果善”的净余额是极大的善,属于必要恶范畴,是应该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国家所有官吏的选举统统都应该抽签而不应该投票。因为那些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职务,如将军,显然应该投票选举。凡是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官职,显然完全从属于国家各级最高政治职务。因此,只要国家各级最高官职抽签选举,那么,需要特殊技能的职务投票选举,与普选权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并不发生冲突。因此,民主国家官吏,正如卢梭所指出,应该采用抽签选举而辅之以投票选举,亦即国家各级政治职务都应该抽签选举;只有极少数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职务才应该投票选举:“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所共有的。”[7]144

这种真正堪称民主的选举方式,如所周知,乃是古希腊民主选举的伟大创造。梭伦首创意义深远的“抽签投票混合法”:投票选举官吏候选人,然后再通过抽签从候选人中选举官吏。这一方法极大降低了官吏的神圣性和卓有成效地防止了专制,堪称人类选举的划时代飞跃,但仍然不能保障弱势群众享有被选举权。这一缺憾直至厄菲阿尔特和伯利克里时代才得以克服,进而改革为“完全抽签选举法”:官吏候选人也通过抽签选举。结果当时雅典每年大约选举1100名官吏,除100名需要特殊技能的官职,皆由抽签选任。显然,唯有这种完全抽签法才能够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全抽签法是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方法。

可是,我们仍不禁再行追问:究竟为什么,抽签选举逐渐衰微,至18世纪中叶以后,则完全被投票选举所取代?归根结底,无疑与民主制被专制等非民主制的取代有关。因为专制等非民主制必定导致等级制,必定形成崇拜官职、政治职务和政治权力的臣民文化。这种源远流长的官职崇拜即使在民主复取代专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定仍然支配人们思想,使人们普遍信奉“优秀人物统治论”而囿于“按才德分配官职原则”,从而必定选择投票而废弃抽签:只有投票才符合官职崇拜文化和按才德分配官职原则。但是,随着民主的逐步发展,官吏崇拜的臣民文化必将逐步被官吏即人民公仆的公民文化取代,按才德分配官职原则必将从属于人民主权原则,从而抽签选举必将取代投票选举:那将是雅典抽签选举的伟大复兴。

三、实行抽签法的条件

抽签法虽然是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方法,但该法的实行却无疑是有条件的,说到底,需要双重条件:一方面,民主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巩固,因而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另一方面,国民政治觉悟普遍提高,以致普遍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因为不言而喻,一方面,抽签选举几乎不可能产生伟大政治领袖:平庸者中签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出类拔萃者;另一方面,如果国民尚未普遍具有管理国家能力,而是绝大多数并不具有管理国家能力,那么,中签者便势必大都不能胜任。

因此,开创民主制度的时代,便因为需要伟大的天才的政治领袖而不宜于抽签选举,应该完全投票选举:候选人和正式官员都投票选举。但是,这样一来,国家最高权力便很可能被精英寡头垄断,最终被那一个最伟大的精英篡夺而沦为专制。因此,投票选举必须伴随防止精英垄断和篡权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宪政民主、政府分权、两党制和多党制、短任期、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

宪政民主制度一旦比较完善和巩固,就不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因而应该废止投票选举而代之以抽签选举。不过,如果国民政治觉悟尚未普遍提高,以致绝大多数国民尚未实现政治动物之潜能,实际并不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那么,显然应该投票抽签混合选举,亦即候选人投票选举和正式官员抽签选举:候选人投票可以避免无能者被选举;正式官员抽签可以防止伟大领袖中签而导致专制。

宪政民主制度比较完善和巩固的国家,只有当其国民政治觉悟普遍提高,以致绝大多数国民已经实现了政治动物之潜能,亦即实际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的时候,才应该完全抽签选举:候选人和正式官员都抽签选举。因为只有这时,才具备了候选人和正式官员都抽签选举的两个条件: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和国民普遍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卢梭将具备这样条件的民主制叫做“真正的民主制”: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为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然而我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7]144

卢梭最后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这种完全抽签选举的真正的民主制,曾经存在于古希腊厄菲阿尔特和伯利克里时代,必将复兴于生产力极度发达的全球化终结时代,亦即全世界只有一个主权、一个世界政府的全球国家,说到底,亦即共产主义国家。因为到那时,不但宪政民主制度相对完善和巩固,因而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而且生产力极度发达,国民品德和政治觉悟普遍极大提高,因而皆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特别是,官吏崇拜的根源——等级制——将彻底消灭,官吏将是名副其实的公仆,因而与其他工作一样,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责任。这岂不就是卢梭所谓应该实行完全抽签选举的“真正的民主制”:“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平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7]142

参考文献:

[1]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2:215.

[2]大美百科全书[M].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13.

[3]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8.

[4]森口繁治.近世民主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5:61.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01.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

[7]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42.

[8]王绍光.民主四讲[M].三联书店,2008:49.

责任编辑姚黎君丛琳

[作者简介]王海明(1950-),男,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与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3-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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