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介绍一下,这是XX律所的新锐律师李道林,李律师。也是我的小兄弟。”陈总拉着李道林站起,向在席的各位同行介绍道。
“还请各位老总,以后多多关照。我敬大家。”话毕,李道林将满杯的白酒一饮而尽。
“爽快,难怪陈总多有推崇,你俩是棋逢对手啊。”在席的各位公司法务负责人都知道陈总爱喝酒且海量。
陈总打圆场道:“小李还有很多优点,喝酒只是其中之一,他的业务水平也不错。”
“那我就倚老卖老,考考你。”一家生物公司的刘总开口道。
“您说。”李道林放下酒杯,认真倾听。
“赵某因工作涉及我公司商业机密。遂和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协议中约定:赵某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依法应支付给赵某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分散在赵某任职期间的工资中提前支付(赵某认可),赵某离职后原则上无权再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补偿费提前支付。一年后,赵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创立新公司,经营与原公司相同业务。原公司起诉赵某,法院会怎么判?”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虽约定赵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从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关于“公司将依法应支付给赵某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分散在赵某任职期间的工资中提前支付(赵某认可),赵某离职后原则上无权再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的内容看,事实上,公司不但没有将竞业限制补偿费分散在赵某任职期间的工资中提前支付,更约定了赵某离职后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公司自己应承担的竞业限制法律责任,同时排除了赵某取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赵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酒桌上的李道林如同身临庭审,像在律师席上一般细致分析,侃侃而谈。
刘总点点头说道:“分析的不错,理论知识比较扎实。那我再问你,如果我方是公司,而你是我们请的律师,你要怎么打赢这场必定会输的诉讼?”
耐人寻味的问题,全桌的目光都集中在李道林的身上。李道林不闪不避地看向提问的刘总,只见他似笑非笑地看着自己,笑容有些玩味。身旁的好兄弟陈总此时并未跳出来打圆场,显然也是在期待着这个答案。
李道林沉吟一番,希望自己的这个答案能令他们满意:“理论上必输。”
听到这话的众人已经用轻微的摇头表示自己的不满,更是在席间互相耳语。
“但是!”两字掷地有声,又重新拉回了众人的注意力。
“可以请公司会计修改过去赵某的工资构成,在同样金额的前提下,增加补偿费这一项。如果觉得不保险,可以自行删除公司电脑人事资料、薪资系统及有关机密资料,秘密转移到赵某的私人电脑。届时报案,称发现公司电脑的机密资料被他人删除。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扣赵某电脑,这样赵某违反保密协议就是板上钉钉。”
陈总听完,马上大笑起来:“你可够损的。”
李道林皮笑肉不笑,阴恻恻地接着说道:“但我建议可以提前与赵某私下沟通,如果执意不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那将会把赵某的这种于公司不义的行为公开,必然引起同行业的反感和排挤。到时新开的公司没生意,自己又被行业封杀,这就不值当了。相信讲明利弊后,这个赵某会做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