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何亡?
这是扶苏思考了整整五年,如今已经进入第六年的问题。
结合后世史家观点,以及自己这几年来的亲体验,扶苏将这个问题归结到了五个可能的方面。
首先是道德因素。
这是整个历史中,一直为历代儒家学者最重视的观点。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因被收录入《史记》而广为流传的贾谊《过秦论》:“秦以区区之地,千乘之权,……。然后以**为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隳,……。何也?仁义不失而攻守之势异也。”
这个论点不能说是完全错误,但至少是有失偏颇的。
秦朝的统治是否是残暴的?
单看始皇为修筑长城、骊山墓、阿房宫而发动的大规模徭役,以及无数被判终生苦役的罪犯,还有名目繁多几乎可以写成一部专业著作的死刑方式,就可以看出秦一代的确是有着残暴的刑罚和剥削的。
然而有一个设想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其他国家拥有秦的实力,那么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许与秦相比,不会有多大的差别。
在现代人看来极为残酷而无法接受的刑,对于秦以及它之前的时代人民而言,是司空见惯的。
只以之前所说的弃灰律做例子,在商代弃灰于道是会斩断右手的,而在秦代只是刮掉胡子眉毛而已,这已经说明了至少在某些律令上,刑罚是在减轻,而非加重的。
至于名目繁多的死刑,也基本上并非是秦原创的。
比如炮烙、镬烹等刑罚,经常见诸战国其他国家的记载中,著名的就有周夷王烹杀齐哀公。
秦之前有纣王烹伯邑考,秦之后有项羽烹杀周珂、明宣宗烹杀朱高煦。
另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汉代。汉承秦制,可不仅仅是继承了它的郡县制。
从出土的法律文书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直到汉文帝改革刑制之前,汉代的刑罚相比秦代是没有减轻的。
翻看文献可以得倒一个很有意思的结论,儒家大本营,齐鲁之地的王似乎是犹为钟烹杀这样严酷的刑罚的。
甚至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下,可以谨慎地认为,在汉代的早期,刑罚的残酷程度相比于秦代是有一定程度的加强的。
因此与其说是儒者们反对秦是由于它的严刑峻法,不如说是反对秦更为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秦一直坚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至于享有特权的少数人也同样成为了“受害者”。
紧随在第一点之后的,同样是道德论者的一个特殊论点。那就是秦之亡,还在于关键人物的智能缺陷。
秉持这个观点的,并最为全面阐述的同样是贾谊。他在《过秦论》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三主惑而终不悟,不亦宜乎?”
贾谊认为,秦始皇刚愎自用不肯纳谏,秦二世同样如此,而子婴则软弱和生孤独——赵高在杀二世将子婴奉为王时,并没有给他“皇帝”的尊称,因此一贯认为子婴不为三世。
《汉书》的主要作者班固同样认为二世极为愚钝,说他“人头畜鸣”。但对于始皇帝,他虽然将其称为吕政——以诽谤他的出——却称赞始皇“盖得圣人之威”,认为他所创建给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是十分优秀的。
同时,班固也为子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褒扬,认为他尽管表现出软弱和缺乏锻炼的格,但至少他有勇气杀死赵高,认为“婴死生之义备矣”。
这个观点看似客观,但其实是儒家从道德上批判秦朝的思想的自然延伸:正因为秦朝苛政害民,所以他的统治者自然得不到上天庇佑,而成为有缺陷的人。
这种因果倒置的结论,是唯心主义的正常逻辑。
对秦朝灭亡进行的第三点总结是指责它摒弃传统。
博士淳于越是以这一观点最早进行对秦帝国政策的批评的,认为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而他对始皇的进谏直接导致了李斯关于焚书的建议。
从此以后,李斯的建议一直是陈腐的儒家对秦朝进行批判时极为喜引用的材料。
贾谊同样没有缺席在这一层面上的批判:“借使秦王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如果做到这些,帝国就不至于灭亡。
这一观点是极为可笑的,李斯在淳于越奏对之时就已经对他进行了详尽的批判,他以周为例,说明了分封诸侯国只会引起国家的内乱,导致中央政权的衰落。
即使对历史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也会知道行政的本领应该是在于将国家置于中央统治之下,而不是将其分为属国。
汉代在这一方面对传统所做的让步,给其自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
第四个观点是现代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们所提出的,它可以笼统概括为社会因素。
通过《史记》详尽到让人疑惑的记载,陈涉在带领囚犯开始造反之前,曾是一名雇农,或许甚至是契约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