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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理不一定能赢(上)

“关律师啊,我是老钱啊。”刚走进办公室的关恒,电话就响了起来。

“钱总啊,你好,你好。我这律所刚开业,以后还得钱总多照顾生意才行啊。”关恒微笑着和钱总聊了起来。

“关律师,我这有正好一个案子,这不是马上就想到你了啊。”钱总的笑声有点大。

“行啊,要不你到我这儿来?”关恒说道,“我们律所旁边有个清逸茶楼,我请钱总喝茶。”

“那好,让关律师破费了,我一会儿就到。”钱总并没有太多的客气。

钱总的大名叫钱江,自己开了一家小公司,两年前的一个案子就是关恒代理的,结果让钱江很满意,从此有什么事,钱江都会找关恒咨询咨询。

不过,话说回来,钱江这个人有那么一点小气,除了有案子需要才会支付律师代理外,从来没有向关恒支付过咨询费。好在关恒也没有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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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赵丽红,自2013年1月开始,一直租赁钱江所有的门面房从事经营活动,合同共签订了五年,租金一年20万。2015年8月,由于门面房需要进行改造,经与原告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待门面房改造完成后,仍由赵丽红继续承租,租金不变,租期重新计算,仍为五年。但是,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

时间到了2017年4月,被告的房屋改造完成,由原来的一层为门面房,改造成了一、二层均为门面房,面积增加了一倍。在完成房屋改造后,钱江就开始和原告协商,由于房屋面积增加了近一倍,钱江要求原告每年支付30万租金,原告以自己不需要第二层,只需要第一层为由,拒绝支付多出的10万元租金。双方一直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被告也没有将房屋交给原告。2017年8月,钱江将房屋一、二层整体租给了第三人孙尚武,并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于是原告在2017年12月向商都市黄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案子看起来确实简单: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将房屋继续租给原告;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将房屋租给第三人时办理有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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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钱江陈述过案情,关恒先拿起来双方签订的合同看了起来,合同内容简单明了。然后关恒又拿起原告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一翻看起来。

首先确定了举证期限,还有十天时间,时间差不多够用了。开庭则是在20天后。

再次拿起起诉状,关恒笑了。起诉状是手写的,内容很详细,将事实经过,原告的请求以及理由都说了一篇。不用说,这种起诉状是非专业人士写的。

专业律师在写起诉状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从来都是惜墨如金的,能少则少,能简则简。事实部分写清楚后,理由部分通常都是这么几句话“被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律师不想写,一是没有必要,二是诉状写多了,会让对方提前了解律师的代理思路。

言归正传,关恒从起诉状的上看出,原告没有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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