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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差评”引起的诉讼案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有网购经验的人都知道,有时卖家所发的东西和我们在网上看到的会有差别。

为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除了消费者订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外,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就是无理由退款制度。

这是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

除无理由退货之外,消费者往往也会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与在网络上看到的差别、销售方的服务态度等,对本次网购过程进行打分。这本来就属于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对于张然来讲,一次不成功的网购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可真不少。

这也不是张然的第一次网购,之前虽然也不尽如人意,但也不算太差,张然基本上都选择了忍让。然而这一次是一个例外。

前不久,张然又在网上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一条裤子,由于质量问题,这次张然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在这家名为“幸福时装”的网店上给了一个差评。

“幸福时装”网店在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张然,想要沟通处理。也许是网店客服人员的态度问题吧,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张然再次追加评论“质量不行,服务人员态度还极差,打电话说是要解决问题,却是用一种命令的口气。坚决差评。”

从来就不存在没有差评的网店,如果真有,那就只能“呵呵了”。

张然在追加评论后,也就没有再意。可当张然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她知道麻烦已经找上门了。

原告是“幸福时装”的所有人陈伍军。

陈伍军在起诉状称,被告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幸福时装”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裤子一条,后被告因怀疑其不是正品,在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原告在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置之不理。且被告追加评论,公然的诋毁原告商誉。因该差评的存在,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

1.撤销在原告“幸福时装”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2.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320元。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幸福时装”网店是由原告开设和运营。

证据二,公证书一份;证据三、订单物流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商品的时间以及被告在“幸福时装”网店上的两条评论。

证据四和证据五,原告“幸福时装”最近两个月的营业收入公证书:证明原告因为被告差评的存在使得原告网店的营业收入损失8320元。

做为被告张然的诉讼代理人,关恒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没有异议;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营业收入上的差距,是由于季节和市场因素影响,而并非因为被告的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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