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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章 蹊跷的房屋买卖

“关律师,我有一个关于合同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刘会坐下后,对关恒说道。

“请讲。”对于刘会,关恒不是太熟悉,他是由自己的朋友介绍来的,朋友说,这个刘会是做经纪工作的,自己开了家叫泛亚经纪公司,现在遇到了一些合同上的麻烦想找律师。

“关律师,我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不用履行?”刘会小心翼翼的问。

“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关恒诧异的看着刘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都应当履行。除非……”

“除非什么?”刘会问。

“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

“那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呢?”

“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共有五种,一是欺诈、胁迫手段,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不是有上述几种情形时,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

“可以,但必须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才行。否则,还是需要履行的。”

“我和别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就想知道,这份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履行?”刘会问。

“你不想履行,是吗?”关恒说,“有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应该没有。”刘会说。

“房子有共有人吗?”关恒问,“如果有共有人,也许可以让共有人提出撤销。”

“房子是公司的,没有共有人。”刘会无奈的说。

“合同在房管部门备过案吗?”关恒问,如果没有备过案的话,还可以采取一房二买的方式先将房屋过户给别人,但如果备过案的的话,除非撤销备案,否则是过不了户的。

“备过了。”

“对方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

“应该……算是履行了吧?”刘会迟疑了一下说。

“什么是应该啊?”关恒对于刘会的回答很是无语,付款或者没有付款,多么简单而又明了的事啊。付了就是付了,没付就是没付。应该是个什么情况?

“情况这是样的,”刘会说,“我有一个朋友,叫傅军,他向常亚广借了一笔钱,由我用房子提供的担保。”

“那怎么会把房子卖给那个常亚广了?”关恒有些不解。

“当时签合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傅军没有按期还款,我这套房子就抵偿借款,归常亚广所有。”刘会解释道。

“合同带了吗?让我看看。”

“带了。”

关恒从刘会手中接过合同,这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没有借款合同吗?”关恒问。

“没有,我手里只有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关恒一边点头,一边快速浏览起这份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付款约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吗?”关恒指着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问道。

“是的。”

“借款合同能想办法弄到吗?”

“我试了,傅军说找不到了,常亚广跟本就不会给我提供。

“对方有什么要求?”

“他要求我们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刘会说,“在我明确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后,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带了吗?”

“带了。”说着,刘会拿出起诉状递给了关恒。

关恒接过起诉状,扫了一眼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对刘会说:“如果单从诉讼请求来讲,这个案子我们赢的把握还是很大的,不过……”

“不过什么?”刘会问。

“一是我们能否证实那份借款合同,二是原告会不会变更诉讼请求的。”

“借款合同的事儿我再想想办法,其他的我就没办法了。”刘会说。

“行,借款合同尽可能的找到,如果找不到,也要尽早给我说,我好想其他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关恒说。

——————

“行,我明白,我会想办法解决,但你要有心理准备。缺乏这份重要的证据,对你是很不利的。”在一周后,刘会给关恒打来电话,表示借款合同无法弄到手。关恒只好想其他办法了,但诉讼风险的问题还是要和刘会说明白的。

随后,关恒向法院申请追加那个傅军做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原被告都曾有可能会追加他人参加诉讼,原因各不相同。

比如原告要起诉公司及其股东共同偿还债务,但由于掌握的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够详细,在起诉时,往往会先将公司列为被告,然后在拿到立案文书后,通过向工商局调取工商登记,获取更详细的股东信息,再向法庭申请追加被告。

被告也往往会追加其他被告或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让其他人来承担或者分担责任。

在关恒申请追加第三人后,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就有了三方,原告常亚广、被告泛亚经纪公司、第三人傅军。

“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向原告和第三人发问。”在法庭调查阶段,关恒希望通过发问的方式,把房屋买卖合同的背景,一一展示给法庭。

“原告,根据你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第**条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条款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当第三人傅军偿还清借款和利息后,乙方——也就是你方——应当在5日内配合甲方——也就是被告——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我想问原告,你和本案第三人傅军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是不是由被告泛亚经纪公司提供的担保?”

“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常亚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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