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吴铭;
被告(反诉被告):金环保险公司,实际上,金环保险公司的身份只写被告就行了。
在遇到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时,法律文书包括庭审笔录上必须要规范着写,但审理过程,有些代理律师往往是直接称为对方的名字或名称的,而不是使用“原告(反诉被告)”这样的称呼,这也是为了避免发生混乱。
事故发生的经过,各方均没有异议。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唐庆和吴铭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如此一来,本案的基本事实就清楚了。
然后就是唐庆提出11.4万无的赔偿数额的问题了。
首先,对于唐庆起诉吴铭的本诉部分,关恒先说明了数额的来源,即唐庆的所有损失达16.3万余元,事故责任划分为吴铭主要责任,唐庆次要责任。根据商业三责险中,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的比例分配方式,唐庆要求吴铭赔偿70%,即11.4万元并无不当。
吴铭认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自己赔偿。另外,唐庆未构成伤残,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金环保险公司认为,吴铭的车辆是购买自他人的二手车,车辆虽然过户,但在车辆交易后,没有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进行变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除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责任外,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应当由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由于吴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吴铭所说的,唐庆不存在精神损失的问题,关恒认为,唐庆虽然未构成伤残,但其因本次事故遭受重伤,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吴铭应当赔偿唐庆的精神损失。
对于金环保险公司的观点,关恒在看过金环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合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对于金环保险公司认为不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吴铭认为,虽然合同未进行变更,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事故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属于合同债权性质,而合同债权的转让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没有道理,保险公司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吴铭的反诉,关恒认为,应当由金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唐庆补足。
金环保险公司则认为,唐庆是在酒后驾驶,金环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金环保险公司的观点,关恒不予认可。关恒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是“醉酒”,而根据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唐庆的血液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达到80mg/100ml,不属于醉酒驾驶,不适用《交织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金环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金环保险公司强调,即使在交强范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唐庆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金环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关恒未再发现意见。
现在案子的焦点回到了做为吴铭车辆的承保人——金环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唐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