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正如关恒所感觉的那样,一审判决华星商贸对6万元本金及相应的3万余元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以要求郭向东偿还,也可以要求华星商贸偿还。而如果华星商贸偿还的话,可以向郭向东追偿。但事实上是,郭向东根本没钱还款,在华星商贸偿还了这9万多地的本金和利息后,郭向东也没有能力还给华星公司。
一审判决后,关恒也拿到了钱江华信银行的银行流水,在原告和第一被告所说的存款时间范围内,甚至在整年的流水中,都没有能够达到6万元的存款。
在问钱江是否上诉时,钱江表示一定要上诉。至此,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时,一审第一被告郭向东未到庭。
关恒向法庭提交了华信银行的银行流水记录,并要求二审法官查阅一审庭审笔录,确认一审时刘彩云和郭向东所说的银行是华信银行。
主审法官查阅了一审卷宗,确认了上述事实。但是,在庭审结束后,关恒再次向二审主审法官陈述,签名不是钱江本人签的,钱也没有给钱江,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让华星商贸承担责任。
但主审法官说“那个章怎么回事?你说不是公司借的钱,为什么会盖有公司的章。”
关恒辩解说,“章不是公司盖的,这个章如何落入郭向东手中,没有人知道怎么回事。我们准备向警方报案,准备调查这件事情。”
主审法官说“既然盖了公司的章,你能说公司没有责任吗?不管章是公司给郭向东的,还是郭自己偷拿的,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应当为其内部管理不当承担责任。”
“但我们必须要明确,这个章并不代表公司借款啊。”关恒还想再争取一下。
“公司财务章,不代表借款,你说代表什么意思?”主审法官笑着说。
“那要表达的意思多了,除了你说的借款外,也许还表示知道郭借款的意思。”关恒自己都感到有点强词夺理了。
主审法官没有再说什么,而是主动结束了双方的争论。
从主审法官话中的意思可以明显的感觉到,二审的结果很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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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关恒和刘彩云一起离开法院,在离开的路上,关恒对刘彩云说,钱总根本就没有收到钱,你们也说了,是存入了华信银行,我们也查了,确实没有。
但刘彩云的一句话,让关恒判断,这个案子有问题。
刘彩云当时说:“我不记得是什么银行,因为我在银行外面,我记得很清楚,银行的门头是紫色的。”
紫色的门头,关恒马上想了光明银行,所有的银行中,只有光明银行的门头是紫色的。
关恒没有再说什么,在和刘彩云分开后,他立即联系了钱江,要求钱江查一下光明银行的银行卡。
两天后,钱江告诉关恒,就在刘彩云所说的那天,那个时间段,确实有几笔存款,总额为6万元。
关恒真的无话可说了,你说这是钱江故意隐瞒吗?但在关恒看来不像,如果钱江想隐瞒,就不会按关恒的要求去查光明银行的银行卡流水,更不会把结果告诉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