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进展比关恒预料的要好处理的多,虽然施工方一开始并不愿意赔偿,但在关恒发了一封律师函后,施工方很快就和宋军展开了协商,并最终达到了赔偿协议。
没有什么事情是谈判解决不了的,如果有的话,那么就谈第二次、第三次好了。
在法律领域中,除了有特别的目的,很少有人或单位愿意去打一场必输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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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恒最近的精力,很大一部分都放到了时代物联网公司的上面。
毕竟这个项目的成败,决定了今后若干年内启航律所是喝汤还是吃肉。
现在关恒要和王海峰沟通的是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
随着薪酬管理4.0时代的到来,以股权激励为代表的新薪酬管理体系已经深入人心。如果一家公司,连股权激励都没有规划,都没脸在圈子里混。
股权激励涉及到所有创始股东的利益,如果在公司设立前不事先协商好,将来准备进行股权激励时,股东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
在公司设立前,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股权激励的股票从何而来。
很显然,在王海峰、宁涛、胡波和刘飞最初分配股权时,并没有考虑给股权激励的执行预留一部分股权,这一点,现在还看不出什么,但以后就有可能会成为公司内部矛盾发生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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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恒这次拜会王海峰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向他说明一下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问题。
做为法律顾问,只能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而不能替客户做决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如何在四名股东之间进行抽取,还要他们四人完全协商一致才行。
这首先要解决的是每位股东要拿出多少股权,然后要解决的是这些在将来要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由谁代持,这又将牵扯出分红问题。还好,《公司法》对股权、分红权、表决权都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在听明白关恒所讲的,要提前约定将来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和分担比例的之事后,王海峰想了想问:
“这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放在谁的名下?”
“放在谁的名下并不重要,但我认为,还是放在你名下比较好。毕竟你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他们会同意吗?”
“可以沟通,我想他们关心无非是分红权的问题。”关恒想了想继续说,“至于表决权,事实上他们应该很清楚,你拥有70%的股权,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表决权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用处。”
“对于分红权来说,《公司法》有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权比例分红。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由你代持这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而分红仍然按照7:1:1:1的比例进行。”关恒解释道。
“那好的,我和他们三个先商量一下,这个事情确实要事先约定好才行啊。”
在和王海峰初步沟通后,关恒今天的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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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告别王海峰后,先回了自己的独立办公室,安排周俪和云飞准备起草一份出资协议,重新对王海峰等四人的出资时宜进行一下约定,然后还要准备起草时代物联网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事宜。然后又回到律所,同样的工作又交待给了何军,让何军和周俪、云飞一起完成《公司章程》草案。
而且这批实习生也快要毕业了,最终留谁不留谁,也需要听一下赵晋平和何军的评价意见。兼听则明吗,这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