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关恒从首都回来的时候,得到了一个好消息,检察院在慎重考虑,并再次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调查了解后,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商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张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结果张庆及其家属都感到非常满意,被害人家属也未提出任何的异议。案子圆满的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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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恒回来后,何军向他汇报了卢保山与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的进展。据何军说,顺达电梯公司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已经向卢保山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对此,关恒表示知道了。案子的结果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有了工伤认定如果再拿不到赔偿,那才会见鬼呢。
这种已经拿到了工伤认定的纠纷,本来就不存在什么难度,交给何军也就是关恒想更好的锻炼何军而已。
而手头上的另一起工伤赔偿案,关恒就有点不敢交给何军了,毕竟何军的经验还是差了不少。
这起案件的过程比较简单,但问题比较复杂。
郭玉生系启华药业公司的员工,一年前,郭玉生在工作中突发事故受伤,在郭玉生受伤后,启华药业公司经与郭玉生协商,达到一致,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来,郭玉生认为《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金额,于是郭玉生心生悔意,决定向商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商都市人社局以超过一年时限为由,没有受理郭玉生的申请。
人社局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郭玉生申请工伤认定时,距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了一年,人社局不予受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出来了,在没有经过人社局工伤认定的情况下,郭玉生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启华药业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金呢?
为此,关恒专门查询了相关的案例和判决,发现,在全国各地判决中,主审法官的认识完全相反,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支持的理由和不支持的理由都很强大。
案子当事人找到所里,是不可能推出去。做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只能尽最大的能力相办法实现委托人的目标,这很难,但无论多难,都必须要去做。
整个启航律师事务所到现在仍然只有三名有执业证的律师,何军的经验不足以办理这个案子,赵晋平倒是可以,但赵晋平对案子的理解如何将对案子的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
如果律师坚定的认为,没有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自信会给自己带来力量;反之,如果连律师都有疑虑,那这种不自信自然而然的会影响到自己的发挥,甚至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关恒准备先和赵晋平聊聊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