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做为安装在电梯内的一个系统,只要再安装上一块显示屏,也就可以实现另一个功能:广告发布了。
广告这一块虽然是盈利点,但广告发布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虚假广告、广告内容违法、制作广告的素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
“我想先把广告这一块外包出去。”王海峰说出了自己的打算。
“怎么外包?广告屏出租吗?”关恒对这一块就是太了解。
王海峰说出了自己的考虑,“广告发布还是在我们手里,广告招商和制作分别包给专业的公司。”
“按照你的想法,我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如此一来,我们就要承担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如果有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侵权等等,我们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关恒分析道,“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是虚假广告,还要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就得先行赔偿。”
“如此一来,就需要我们有专业的广告审核人员才行。”关恒最后说道。
“那你认为该怎么做好?”王海峰想听听关恒的意见。
“出租屏幕怎么样?”关恒想了想,“我们把屏幕出租给广告经营者,由他们负责制作和发布,我们只收租金,而不负责广告的发布。这样一来,虽然我们不一定能够避免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广告经营者追偿,以减少我们的损失。这样做,不知道后台能不能实现。”
王海峰考虑了一下关恒的建议,“后台可以实现,我们只要把广告控制环节独立出来,交给广告公司就行了。但如果这样做,我们收益会降不少。”
关恒没有接话,只是点点头,涉及到利益问题,关恒不想说太多的话,一切需要王海峰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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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律所,赵晋平已经在等着向关恒汇报郭玉生案的思路了。
“主任,这个案子,我认为还是有弄头的。”
关恒没有说话,示意赵晋平继续说。
“我查过相关的案例,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职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未满足上述前提即径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支持的观点也很明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劳动者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是对享有的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认定为对所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放弃。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我认为,郭玉生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启华药业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听了赵晋平的分析,关恒表示认同,但也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这个案子有一定难度,问题就出在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为此,你一定要和当事人讲清楚,并做好笔录。以免将来法院不支持时,当事人找我们的麻烦。”
“我明白,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