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下面有些茫然的目光,关恒说:“持有66.67%的股权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的,属于绝对控股,也就是说,这个公司所有的事,无论大小,从小到花一分钱,大到公司变更名称、解散,你都可以一言而决;
而持有50%的股权,属于相对控股,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有效的事项外,你基本上都可以一人做出决定;
低于50%的股权,即使你持有的股权最多,也只能被称为第一大股东,想要做出决定时,必须联合其他股东,否则,你想通过股东会按自己的想法做出决议,那是不可能的。”
“回到刚才的问题上,一个宿舍4个人,平均分配是第人25%,需要两个人才能达到相对控股的地步。公司一般性事务,至少要二个人同意才行。”
“公司刚开始创立时,公司所有创始人都能做到心往一处使,基本上都不会出现问题,但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由于每个人的理念不同、发展方向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等等原因,就一定会发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发生,对于那此平均股权的公司来说,特别是那种只有两名股东,一人一半的公司来说,就会造成大麻烦。A股东刚做出一个决议,B股东就会否决。这就会让公司做不出任何有效决定的情况。”
“有同学说了,我们是四名股东,不会出问题的。那你就错了。股东越多,出问题的机率越大。你们四个人,如果每两个人组成利益共同体,不是和两名股东各持有50%一样吗?
如果一个团队的领军人物,他的意见得不到其他股东的认为,他会怎么做?用脚投票,选择走了。当一个正处于创业初期企业失去了核心领导人,这个企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还有一个隐患,那就是心态失衡。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创业股东之间就容易发生心态失衡。‘除了出资一样,我付出比他们多那么多,凭什么要平均分配利益’的心态,会导致创业团队分崩离析。”
“因此我们说,一个公司在设立之初,就一定要考虑股权比例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再好的项目,再好的公司也会因陷入内斗而最终以解散而告终。”
“股权如何分配?这是一个大学问,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解释清楚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定制,通过约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解决公司经营事项中的表决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即股权、表决权、分红权完全可以分别进行自由设定。出资比例可以不和股权比例相对应、股权比例和表决权的行使比例可以不一样、股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不一样。”
“比如说,四位股东出资金额一模一样,其出资比例各占25%,那么四名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第一位股东享有50%的表决权,第二位股东享有30%的表决权,另外两位股东各享有10%的表决权。而分红权仍然保持每人25%。这种做法有效的避免了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而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策的弊端,也不会导致某红利分配出现纠纷。”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方式只能解决投票权问题。不能解决股东心态失衡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通过设置不同的股权比例或者分红比例来解决。要想解决这种股东心态失衡问题,只能考虑设置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即使出资一模一样,也要根据股东在公司中的作用,来设置其享有的股权比例和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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