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官司的终极目标都是回款,只有个别的,比如名誉权纠纷之类,要的是正名。如果这个诉讼方案的回款目标无法实现,那么,这个诉讼方案算不得优秀的诉讼方案。
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北京公司。
预设好结论,下一步就是为了论证结论的成立做准备了。
很多大学毕业的学生,在做案子的过程中,最会忽略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初入职场的新人被淘汰的原因。
律师的工作与警察、法院的工作不同,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律师的工作必须先预设立场,根据立场分析案件,并做出最优方案。
在那个起诉加拿大公司的案子里,那位律师可谓十分专业,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做了公证,也调取了境外证据,法院依据中国法律做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站在学理的角度,这个方案没有问题,堪称完美。但是,站在实践角度,这个方案是有先天性缺陷的,那就是不能执行回款,也就是说委托人的诉讼目标是无法达成的。
有些人可能要说了,不是有域外执行吗?不是有国际条约吗?
呵呵
乔木星浅笑一声,暗自想着:只有一声呵呵才能表达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啊!
这是法律的问题吗?
这不是,这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啊!
一个国家的判决要在另一个国家执行,那是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的。
赵总这案子,要跨国执行,怕是要头比身子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