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
如果存疑,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话,的确不能认定时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林揉揉眉心:“其实说疑罪从无都有点牵强,因为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请求权为基础的。
但无论按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分立来处理,这个因果都是不对的。”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的确是这么回事。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成立了?”
李易路的语气虽然是疑问,但三人心中其实都差不多已经有了答案。
“那关于时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先讨论到这里吧。”
虽然有些曲折,但这个问题也算是有了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毕竟之前关于时浩犯意的讨论,虽然翟明和任真的观点大方向上是一致,但是在具体的认定逻辑上,还是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而关于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虽然也不明确,但是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们做出决定。
因为这个请求权还不明确,并且这个问题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确。
所以就没有需要纠结的了。
“审判长。”
翟明提醒了一下:“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有两点,除了不具有请求权,还有时浩虚构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的事实。”
“嗯......”
刘林反应了一会儿,才想起来只是请求权的问题结束了,而不是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也结束了。
“关于时浩虚构的这部分事实......”
刘林看看一审判决,又看看相关的证据,最终还是看向翟明:
“公诉人先来明确一下吧。”
从抗诉意见和庭审开始时对一审指控意见的异议看,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刘林清楚,时浩和任真那边,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
......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浩虚构的事实,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虽然证明目的不同,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
翟明解释了一下,刘林点头:“可以。”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在20XX年6月29日,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在当晚18:30分的通话录音中,时浩的原话为‘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可以和你聊一聊......’
当晚20:30分,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并写下了索赔要求,其中明确写到‘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要再多加一点’。
在一审中,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