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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论公平:转阅六一

孙显元.“公平、正义、公正的概念辨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3(2017):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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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元.(2017).公平、正义、公正的概念辨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3), 77-83.}

公平、正义、公正的概念辨析?

孙显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26)

摘要:厘清公平、正义、公正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于相关的学术研究是重要的.以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我们会发现存在“平等—差别—公平”“公平—正义—公正”等诸多逻辑圆圈.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与终点都是自由,它的内涵与进步永远是历史性的,我们对人类特别是中国的公平正义的未来应当充满信心.

关键词:平等;公平;正义;公正

笔者看过一些关于公平理论的文献,但对公平、正义、公正等概念内涵的关系,大多没有作出合乎逻辑的界说,也没有给这些概念内涵做出比较明确的区别.在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那里,情况也不例外.在笔者读过的一些文献和著作中,不少文献都是一会儿说公平,一会儿又把公平说成公正,接着,又不知不觉地把它们转换成为正义.在这些论述中,没有对这些概念做出区分,把它们看作是同一概念,没有揭示内涵上的差异,随便换来换去.读了以后,总令人有些不快之感.尽管我们不是要做概念游戏,但概念内涵还是要准确把握和明确界别的,在具体的运用中,对具有不同概念的内涵,自然需要加以逻辑上的区分.虽然能够把这些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总可以尝试地学习这种区别的技巧,并加以具体地应用①.

在一般的意义上,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公平,说到底,是一种价值评价.评价的一般问题由价值论所研究.根据一般价值理论,以公平为评价标准,可以将它应用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领域.不管在什么领域,公平都是作为一种价值被人们所追求,因而这些领域的理论又都涉及价值论原理和评价的公平标准.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说:“什么是公平?对这个基本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其核心要义必然是避免评价中可能产生的偏见,兼顾他人的利益与关注点,尤其要避免受到自身既得利益、偏好、习惯或偏见的干扰.这可以广义地理解为需要具有中立性.”[1]公平是中性的,对任何人不偏不倚,都要运用同样的原则.这些原则,类似于康德所提出的普遍法则、绝对命令.有了这些原则作为价值标准,人们才能对各种社会现象做出是否公平的价值判断.否则,又有什么理由说,这是公平的,那是不公平的呢?

可是,公平与不公平,它本身又需要一定的标准去判断.这个标准就是历史正当性.

公平、正义和公正等等,都是历史范畴.一方面,它们都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这些历史正当性又都具有暂时性,都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丧失其正当性,原来是公平的社会现象,后来逐步地失去了公平性而走向反面.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历史上的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等的正当性都处在变动中,虽然它们在一个时期里具有正当性,但在新的历史时期,必然地要丧失其历史正当性,原来的公平也就不再是公平的了,必然地要转化为不公平.恩格斯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正当性思想,为我们研究公平、正义和公正等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导.

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首先要判断它是否具有历史正当性.所谓历史正当性,就是指历史必然性,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合规律性.历史必然性的主要表现,在于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它们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即促进社会的发展.无论对于历史上的或当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甚至包括历史上必要的恶,都要考察它们是否成为人类发展的杠杆,从而判断它们是否具有历史正当性.公平问题的研究,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这些概念都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有某种逻辑关联.正是这种概念之间的逻辑相关性,把这些概念连接成一条逻辑链.只有在这种概念关系的逻辑链中,我们才能界定这些概念的各自内涵及其它们之间的区别.

在这一条概念的逻辑链中,起始概念是自由.从自由到平等,再从平等到公平,是它的第一个逻辑环节;或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第一个逻辑圆圈.

现在,我们先来讨论自由与平等的问题,然后,进一步由此引出公平,并从公平中引出公正.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看作是人的生命活动,人的类特性.由此推之,自由的有意识的劳动也是人的生命活动,人的类特性.因此,自由和平等都是人的类特性[3]162G163.马克思在这里采用的是人类学视角.美国《独立宣言》所说的“人生而平等”,也只有在人类学的视角下才能成立.因为,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人类中的一员,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别,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4],作为人的类特性的自由和平等,是人生而俱来的需要,即人的天性,存在于人的生命过程的始终.

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现实的自由与平等在不同时代历史时期,都以不同的实然形态存在着,这自然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决定的.原始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人身自由,因为他们在权利面前都是平等的.由此产生的平等,则是一种自由的平等.马克思写道:“易洛魁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护自由的义务,特有权力和个人权利一律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靠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示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5]如果把原始人的自由和平等用一个概念逻辑的“正题—反题—合题”公式来表述,则有:

身份自由—权利平等—自由的平等(1)在公式(1)中,“身份自由”是正题,是人的类特性,它本是与权利无关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由却受到权利的制约,因而被权利所否定,但又由于人们在权利面前是平等的,这个处于否定地位的反题变成了“权利平等”;正题与反题的统一,实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统一,进入了合题,即“自由的平等”.就是说,由于身份是自由的,在权利面前人人又都是平等的,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综合,被称为“自由的平等”.

必须指出,这只是原始的自由的平等,但又是人类的理想追求,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自由的平等”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这种自由的平等的社会条件之所以生成,是因为在当时尚未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普遍联系及其全面性,也尚未受后来由异化劳动所产生的那种异己力量的统治.但是,这种“自由的平等”又是空虚化的,不能把它们说得过于美好.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可笑的.”[6]112正是这个原因,我们把共产主义的自由和平等看作是原始人的自由和平等在更高的形态上的复归.

在产生小生产私有者后,原始人的自由便转换为小生产者的自由.在这个时候,自由便与所有权相联系.小生产者由于对他的生产活动的资料的私有权,使他们成为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因而他们的劳动也被称为自由劳动.马克思把小生产看作是培养劳动者“自由个性的学校”[7].不过,好景不长,由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导致了“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6]465.这种分离,导致了小生产劳动者私有制的解体,自由劳动被异化劳动所代替.在自由劳动转化为异化劳动后,引发了人的本质的异化,权利的不平等使人失去身份自由,由身份差别所代替,自由的平等不复存在,代之以差别的平等.这个逻辑演化的公式可以表述为:

自由的平等—身份的差别—差别的平等(2)在公式(2)中,“自由的平等”是正题,其中的“自由”是身份自由,是公式(1)中的逻辑终点,在这里成为公式(2)的逻辑起点;“身份的差别”是反题,是对“身份自由”的否定,因而也是对“自由的平等”的否定;“差别的平等”是合题,既保留了正题中的平等,又保留了反题中的差别,实现正题与反题的综合,由此产生的新的概念,即是“差别的平等”.

公式(1)中的合题是“自由的平等”,公式(2)中的合题是“差别的平等”,这既是概念的历史发展,也是概念的逻辑演变.

现在,我们可以从自由和平等概念中推演出公平的概念.细心的人就会发现,如果以上述两个逻辑公式中的“平等”和“差别”为正题和反题,就可以得到合题,即公平.

为什么要研究公平?因为存在不公平的社会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现代的世界历史,仍然处于异化劳动的历史时期,人的本质还在被异化着,那种“自由的平等”既不复存在,也未曾复归.从古代以来文明社会所追求的,都是在目睹了社会的不自由、不平等、不公平的现实后而提出自由、平等和公平要求的,并决心为消除不自由、不平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而斗争.正是这些原因,如果有人要问什么是自由、平等、公平,那么,人们也只能用不自由、不平等、不公平来规定.例如,经济领域的所有权和贫富不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只能要求在这种不平等中求得平等,这就是“不平等的平等”,是对“不平等的占有”制度的一种限制和否定.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正是针对社会“不均”现象而发的.要求均贫富,就是对这种“不平等的占有”的思想回应.但是,“平等的占有”,即“均有”,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不过是一种幻想.所以,朱熹解释说:“均,谓各得其分.”所谓“各得其分”并非是“均有”,而是“应有”.如果这也是“平等”的话,那这只能是“差别的平等”,仍然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显然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因为,任何存在着过多过少的行为中也就存在着适度.”[8]147亚里士多德把平等解释为“适度”,这种“适度的平等”,也就是“差别的平等”.把这种平等概念应用于分配,他称之为分配的公正.“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8]149.就是说,每个人公平的收入,是同他的能力成正比的.这同“各得其分”的解说是一致的.这表明,在现实的社会中,尤其是私有制的社会中,“自由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人们所能实现的平等,只能是“差别的平等”,并非是事实上的平等.

在历史和现实的生活中,平等与不平等总是时时相依、处处相随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基本原因,在于不同的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一方面产生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政治结构,另一方面出自各个人的天赋条件和后天的不同能力.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差别的存在,能够做到“各得其分”已经是很难得的了,因而我们就无可奈何地称这种“不平等的平等”为公平.这就是从自由、平等进而演化为公平的概念逻辑.

在考察原始人的自由和平等时,前文曾用公式(1)来表述,当时,还没有提出平等与公平关系的逻辑问题,所以,公式(1)中的合题是“自由的平等”,而没有写为“公平”.实际上,“自由的平等”就是在自由劳动条件下的公平概念.如果把公式(1)简化,并以“公平”取代“自由的平等”,就可以得到以下的公式:自由—平等—公平(3)公式(3)与公式(1)中的的正题、反题和合题是相互对应着的.公式(3)中的正题“自由”与公式(1)中的正题“身份自由”相对应,公式(3)中的反题“平等”与公式(1)中的反题“权利平等”相对应,公式(3)中的合题“公平”与公式(1)中合题“自由的平等”相对应.不过,作为公平的“自由的平等”,只是人类早期所追求的公平,只有在原始人那里,或自由劳动条件下才是可能实现的.

异化劳动使公平概念内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再是“自由的平等”,而是“差别的平等”了.因此,这个时期公平的逻辑起点是“自由的平等”,通过差别,过渡到“差别的平等”,使公式(3)演化为公式(4):平等—差别—公平(4)在公式(4)中,“平等”是正题,它是自由劳动条件下的“自由的平等”,在平等中不包含差别;“差别”是反题,它是对“自由的平等”的否定,因为在自由劳动被异化劳动否定后,平等是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一个适度,即“差别的平等”;公平是合题,它是对差别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但又不能完全恢复到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而只能是“差别的平等”,是平等与差别的综合,在更高的形式上实现向正题的复归.因此,所谓公平,就是“差别的平等”,而不是真正的、纯粹的不偏不倚,而是在有偏有倚中的不偏不倚.在现实社会中,公平就是这样的一种矛盾体.这正是公平具体性的表现.

马克思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实现了对异化劳动的扬弃,重新使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成为人的类本质时,才能重新复归到人类共同需要的自由和平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显然,自由同样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即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这就意味着,所谓真正的平等,人类学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自由的平等”[10].而且这种自由和平等,只能实现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因此,马克思认为:“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论据.”[3]231

综上所述,自由劳动条件下的公平是“自由的平等”,异化劳动条件下的公平是“差别的平等”,共产主义是对异化劳动的扬弃,是对“自由的平等”和“差别的平等”的综合,在扬弃的形式上把它们的内涵包含在自身之中,由此产生一个新的概念,即合题“需要的平等”.公平概念自身演化这种逻辑,可以表述为以下的公式:

自由的平等—差别的平等—需要的平等(5)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属于“差别的平等”的公平,因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11].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才属于“需要的平等”的公平.因为需要是人的本性,因而是自由的;但需要又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真正的公平是满足每个人的有差别的需要.所以,公式(5)中的正题“自由的平等”被反题“差别的平等”否定后,合题又是对反题的否定,并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自由的平等”和“差别的平等”的内涵,这就是“需要的平等”.

作为“需要的平等”的公平,是人类为之奋斗的最终理想.

对公平的概念内涵有了准确的把握后,就可以从公平出发,进一步演绎正义和公正的概念.这是从自由到公正的第二个逻辑环节,即第二个逻辑圆圈.

公平与正义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正义并非是道德中立的.柏拉图曾把正义看作是“四德”(智慧、节制、勇敢、正义)中的一个内容[12].在我国儒家的义、利之辨中,传统的主张是“正其义”“正其道”,说明正义就是合乎道义,彰显了“正义”与“不义”的对立.我们平常所说的公平,只是程序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实际上是形式上的公平,不包含道义的内容.而正义则是道义问题,更多的还是涉及道德原则.例如,英国的威廉·葛德文用公平来界定正义,他说:“我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他又用一句含义广泛的格言,对“一视同仁”做了进一步解释,这句格言是:“我们应该爱人如己.”[13]但是,正义与道德又是有区别的,它也不同于我国古代的正义概念.正义具有道德的意义,但又不是指道德,而主要是指社会制度满足公民对正义需求的价值,其内容是怎样分派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罗尔斯的学生,当今全球正义研究领域的领军学者涛慕思·博格指出:“我们的主题是应该如何评价或设计社会系统的基础规则,而与之区别开来的(次级)主题是行动者(个人、集体、政府)应该如何在既定的制度条款下行动.前一个主题涉及的是‘正义’,关切的是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和辩护;后一个主题涉及的是‘道德’,关切的是对行动者的行动和人格的评价.”[14]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实际上是对正义的一种内涵双重规定,表明他所说的正义蕴含了对差别的承认,同时又与道德原则融合.这表明,正义是比公平更高一阶的范畴.

公平不涉及道德评价,正义则必然涉及.从道德观点出发,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能说是合乎道德的、是非正义的,但作为经济学上的事实,又不能说它是不公平的.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15]这种道德感,就是正义感,不属于公平范畴,而属于正义范畴,因为它不再是价值中立的了.博登海默赞同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他说:“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为了有效地发挥作用,正义呼吁人们把他们从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16].

人们经常都把公平与正义两个范畴结合起来,通称为“公平正义”.如果把这种结合理解为两个概念从对立走向统一,那么,必定要产生了一个“第三者”,即新的范畴,这个范畴就是“公正”.用概念推论的三段式来表述,则有:

公平—正义—公正(6)

在这个公式中,公平是正题,具有道德中立性;正义是对公平内涵中道德中立性的否定,即为反题;作为合题的公正,则是否定的否定,把公平与正义的内涵矛盾包括于自身.在综合了公平和正义的内涵后,公正既包含了公平的内涵,又包含了正义的内涵;它既是一个规范的范畴,又是一个道义的范畴.因此,为了公正地分配权利与义务,既要遵循公平原则,又要遵循正义原则.这就规定了公正不仅是实践理性,而且还是实践的执行和操作.

在我们党的文献中,从“十六大”以来,一直把公平与正义结合起来,使用“公平正义”这一组合词,“十八大”则改用“公正”一词,这也是合乎概念演化逻辑的,突显了实践理性与实践经验的结合,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公正.

一般说来,公平、正义和公正,都是理性和经验的统一,既强调精神,又注重行动.例如,为了实现科学发展和维护公正,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事实上,人们往往是为了效率而让公平做出让步,以至牺牲公平.这并非是决策中的失误,而是在特定时期历史自身的要求,具有暂时的正当性,因而就有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后来,又进一步发展到“公平与效率并重”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这就是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矛盾的实际操作,包含了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的程度,都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获得增长.

正义不涉及行动者,公正则必须涉及.就同法律的关系而言,正义是法律的依据,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指导思想,因而是贯穿于法律之中的精神.法律则以强制力和威慑力,保障和实现正义.一种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全在于是符合还是违背正义的精神.有了善法,还需要维护和执行,从而进入了实践的领域,由此而提出了公正的问题.当人们说,法律是公正严明的,这不只是指法律本身,同时也包括了执法和司法的活动,即执法的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法律本身还只是一些条文,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因此,要以法律维护正义,必须进行公正的司法活动,而在司法活动中,必然产生了司法公正和严明的问题.如果视正义为理性,公正则是实践理性和实践活动的统一.正义突出价值,公正强调价值的享用;正义彰显人性,公正则在维护人性.法律是公正的,因为它符合正义精神;法律是公正的,更重要的是因为公正地执法和司法;而要公正地执法和司法,又必须依靠法律人的公正.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理解和运用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公正这些范畴时,必须求助于辩证思维.人们总是习惯于形式逻辑的无矛盾思维,例如,总是把平等与不平等、正义与不义等等截然地对立起来,把它们看作是不相容的两极:要么是平等、正义,要么是不平等、不正义.在这种思维模式下,自然就不能接受“不平等的平等”“不正义的正义”.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社会并不存在不自由、不平等、不正义等现象,那么,人们还会提出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公正的问题吗?如果要单纯的平等,这就要消灭不平等,这无疑等于消灭私有制.但在私有制还具有历史正当性的条件下,这又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公平的要求,也不过是对不平等的一种妥协和让步,只是要求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差别的平等”.这也就是“要想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保留这种“不平等”“不自由”和“不正义”,就是一种必要的恶,但它又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当它丧失了这种历史正当性时,恶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这个时候,原来的公平便转化为不义,于是也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因此,要正确地思维,我们必须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等看作是一个矛盾体.在恩格斯看来,无限性是一个矛盾,而且充满矛盾.无限纯粹是由有限组成的[17]55.同样,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也是这样,它们自身都是一个矛盾体,都包含自己的对立方面.对现实中存在着的这些矛盾,我们应该用矛盾的思维去把握,而不能按照无矛盾的思维去消除其中的内在矛盾.在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等概念中所包含的矛盾,并非逻辑矛盾,而是辩证矛盾.不少人谈论自由的悖论、平等的悖论、公平的悖论、正义的悖论,等等,力图把这些概念中的辩证矛盾作为逻辑矛盾加以消除.其实,这里所说的悖论,不是形式逻辑中的逻辑矛盾,而类似于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关于这一点,卢梭也早已看到了.他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8]这不就是人们所说的“自由的悖论”“自由的二律背反”吗?黑格尔说:二律背反是把无条件者的理念应用到世界上而引起的矛盾[19].因为,无条件者本身是包含着条件的,从而构成有条件与无条件的对立统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这些概念中的二律背反,同样是把无条件者的理念应用到世界上而引起的矛盾,都不是概念中的悖论,而是研究者自身思维中的悖论.

这些范畴的内部矛盾、逻辑推论和历史演变,充分地表明,公平研究的方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及关于人类学研究视角,说的就是这个问题.方法也是一个体系,随着研究的深入,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进程,人类的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地转换研究的方法.人类学的方法,把人看作是无差别的人,向我们提示了公平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实际上也是把人看作是人类学中的人,无差别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平等则是人类的共同价值,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自由、平等的具体内涵不同而已.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过了几千年.”[17]109当马克思说“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的时候,他已经把商品所有者看作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无差别的人了,商品的平等交换只能根据商品的价值来进行,同商品所有者的身份、地位无关.

这种方法自身就包含着矛盾.无差别的人,或“无知之幕”,说的都是无条件者;可是,这种无条件者也只有在人类学的领域中才成为可能,表明它又是有条件的.但现实的人,又都不是生活在人类学意义的社会中,他们只能生活在具有特定经济结构的社会里,因而都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身份的人;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一位公民,他们又具有无条件者的共同点.正是这个无条件者共同点的视角下,又把人看作是无差别的人,回到了“无知之幕”.在现实生活中,谁又能够摆脱这种无穷的矛盾呢?相反,人类只能在这种无穷的矛盾中求得社会进步,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公正.问题本身包含着解决问题的方法;危机也并非是坏事,它同样给我们指明了摆脱危机的道路和前景.如果从这种立场来看中国当代社会中的平等与不平等、公平与不公平等社会现象,那么,我们难道就不能以极其乐观的态度,展望着中国社会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公正的文明前景吗?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社会主义建设,过去是将来也必定是充满公平、正义矛盾,而又通过努力不断解决矛盾,螺旋上升、曲折前进的过程,而当代中国正在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也必定是这一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本文是作者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张传文老师的待出版著作《社会主义公平观研究》所写序言的主体部分.

参考文献:

[1]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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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0:514.

[5]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16.

[6]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修改稿[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244.

[8]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9]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10]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1.

[1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4.

[12]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5.

[13]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85.

[14]博格.实现罗尔斯[M].陈雅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19.

[15]恩格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9.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77G278.

[17]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8]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

[1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279.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G2463(2017)03G0077G07

收稿日期:2017G03G07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先秦儒家公正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借鉴意义研究”(SK2015A329)

作者简介:孙显元(1935G),男,浙江温州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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