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考试
2015年第6期
承前启后又添新章
——第十二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刘盾
2015年11月23至25日,第十二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科举文化专业委员会、厦门大学考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天津市教育考试研究所协办。来自国内外的上百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共提交论文80余篇。
在会议开幕式上,厦门大学党委副书记赖虹凯先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兼考试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峰教授、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科举文化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李世愉教授、日本东北大学文学研究科三浦秀一教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名誉院长潘懋元教授、香港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副院长康文林(pbell)教授、福建教育考试院院长陈明庆先生、天津教育考试研究所所长岳伟先生等先后致辞;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史秋衡教授、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若玲教授分别担任开幕式和首场大会报告主持人,王日根教授和宋元强研究员分别担任第二场大会报告主持人。本次会议围绕“科举制与科举学”这一主题,通过两场主题报告及四大分论坛报告进行具体研讨。议题涉及科举评价、科举与法、科举制度、科举人物、科举对高考的启示等诸多方面。
一、科举评价与综合研究
科举前后绵延一千三百年,其历时之长、跨度之大令人惊叹。如何正确认识科举、客观评价科举,这是引人深思的复杂问题。潘懋元先生在《盖棺何须论定》中指出,对于非自然科学的学术问题,不一定要做出结论、给予论定。没有结论的学术研讨比强求一致的论定更会留下思考空间,科举即如此。刘海峰在《科举停废110年祭》中认为,科举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维护统一与压抑个性、普及文化与忽视科技、取士唯才与做官第一、鼓励向学与片面应试等功罪。为科举制平反,需要还原历史真相、还原科举情景、与古人为友、替沉默的古人说话。张亚群的《论清末科举改革的历史教训》指出,与科举改革思潮及新式教育创办相比,晚清科举改革迟缓了60年。究其原因,既有清朝腐朽专制政权、落后生产方式、僵化教育内容的制约,也受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而其综合性和根本性原因在于旧文化观念的束缚。
李木洲的《科举活动史:科举学研究的新维度》指出,科举活动史是科举主考者与应考者参与科举取士过程及其互动的历史。它以历史上感性的、存在的、鲜活的、具体的科举考试活动及其发展演变历程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从实践、主体、生活三个层面探究科举制度。冯用军的《我国科举学领域博士生导师h指数研究——基于KI的科举计量学视角》以中国知网KI为数据源,检索1992-2015年数据,并运用h指数对我国科举学领域25位博士生导师的论文被引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程伟的《二十世纪以来乡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研究发现,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现代意义的乡试研究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两个阶段,研究重点主要有直省乡试和区域举人、举人和解元的地理分布、举人选官制度等;未来乡试研究将更加蓬勃繁盛、直省乡试研究将进一步拓展、制度研究和问题探讨将继续深入。
二、科举与法的研究
科举与法密切相连、息息相关、相互渗透、协同共生。陈兴德在《科举、宪制与制度理性》中谈到:由隋唐至清末,科举在建构国家政治、社会和文化共同体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成为中国帝制时代的重要政治、文化宪制。他剖析科举的宪制特征,发现基于实践制度理性为其本质,是重建宪制的必由之路。覃红霞在《科举法:底线正义与有限公平》中指出,从广义的理解而言,科场法不仅包含在基本的法律文本中,也体现在特别的法律形式中;其内容不仅仅是防弊之法,也包括了对科举制度方方面面的规定;从科举法与科举制度的关系而言,科举法维护的是科举制度的底线正义与有限公平。
屈超立在《将选官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科举制度与法治》中认为,从隋朝到清末对社会政治和文化产生巨大影响的科举制度对官员选拔有着严密规定,其将官吏选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充满了鲜明的法治精神,对防止腐败起到重要作用。胡平的《清代科场条例对考试立法的启示》指出,作为专门的立法条例,清代《科场条例》是在以往各朝防弊措施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与各类法律条文“以例补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如此严密与完备的特点保证了人才选拔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三、科举制研究
科举中的制度类型多元、形式多样、设计严谨、考虑周密。美国学者李弘祺(Thomas H.C.Lee)的《宋代科举解额制度的社会意义》研究宋代科举解额制度,发现宋代社会极富特色的一点是出现了较小的、以地方为基础的、相对富有的权利精英。日本学者三浦秀一在《明朝宣德、正统期乡试解额制度的影响》中指出,继位洪熙帝的宣德帝以选拔地方及中央少数精英为目的,设立解额制度,严选适任者的意识相较于永乐时期发挥了更强作用。刘希伟在《明代流动人口异地科举考试政策探论》中分析了明代前期、中期、后期的流动人口异地应举情况,认为冒籍应试是一项无法彻底根治的科场顽症。郭培贵的《明代庶吉士考选制度的萌芽、确立与发展》、牛明铎的《明代科举搜检制度考论》分别研究了明代不同的科举制度,启示价值颇大。
王日根、章广的《清代八旗科举制度述略》认为,科举制度为儒家思想在满洲、蒙古的传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途径,既促进了八旗满洲、蒙古的“士人化”,也促进了满、汉、蒙多民族的交融以及满、蒙对于中原国家的归属与认同。范哗、孔玟懿的《清代科举殿试制度及传胪谢恩》对清代科举殿试及传胪谢恩的程序与规制进行细致梳理与论述,在制度层面揭示出“三甲进士”与“金殿传胪”的法制与政治意义。贺晓燕的《清代土司教育、科举制度述略》指出,清代针对土司制定的教育与科举条例是清政府在土司地区推行政策的重要内容,具备适应性、灵活性等特点。
四、地域科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