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的价格标签标注错误,并不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出,原告是事先知道价钱标注错误后才去购买的,也就是不存在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条件。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认定,不应当适用国家发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是加强行政管理的行政规章,而众所周知,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情况。但本案中,原告购买手机至今未激活使用,可见原告购买手机的行为,并非是为生活消费所需要,而是为索赔而购买,依法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第五,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水果官方网站显示的水果x型号手机屏幕尺寸是5.8英寸,也就是14.7厘米,而不存在19.3厘米的水果x型号手机。显然,价格标签上的“寸”是误写,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
在主审法官确认双方都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后,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必须得退货,赔偿金额可以协商。”按照发言顺序,原告先发言。
“被告同意调解,只要经我们检测确实没有激活使用,我们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关恒态度坚决的说。
“被告代理人,你先到外面等一下,我和原告说几句话。”主审法院对关恒说。
关恒没有说话,而收整理了一下材料,离开的审判庭。
关恒不知道法官是怎么和何求说的,时间不长,也就是十分钟左右,书记员把关恒叫了进去。
“被告代理人,原告同意退货,放弃赔偿要求。你这边有没有异议?”主审法官问关恒。
“只有经我方确认,原告所购买的两部手机确实没有激活,我们同意退货。”关恒说。
“那行,原告回头把手机送回去,高原告检测一下。一会儿你们双方签一份调解协议,你们分别把调解书拿走。现在宣布休庭。”评审法官结束的庭审工作。
只用了十几分钟,关恒就代表华星商贸和何求签订了调解协议。又过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加盖有商城法院印章的调解书新鲜出台,双方签字领取,调解书生效。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落下帷幕。
岁月如梭,离春节越来越近了。这个时候,对于律师业务而言,已经进入了淡季。
华人还是比较传统的,过年讲究的是一团和气、和气生财,而要尽量避免发生讼争。
腊月二十三,俗称小年,在华人的传统世界里,从这一天开始,一直到正月十五都属于过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业务量的增加,关恒又招聘了一名叫何军年轻的律师。何军是商都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刚刚拿到律师执业证,比较符合关恒的要求。为此关恒准备对何军进行重点培养,以便将来让他成为自己的团队成员。
腊月二十二,中午大家一起吃顿饭,然后关恒又分别给赵晋平和何军发了500块钱的过年购物卡,就安排他们放假了。
关恒也准备利用年前的这一段时间去和大学同学,以及后来认识的朋友、客户加强沟通,联络一下感情。
大学同学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朋友和以前的客户都是业务的重要来源途径,作为律师而言,是一定要维护好这些社会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