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单位而说,正月初七的到来,就意味着春节假期已经过去了,虽然“年”还没有过完。
对于法院来讲,假期结束了,但案子还没有到开审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正月十五前法院是不会安排开庭的。但任何事情都有例外。
关恒手头上这起案子,就属于例外的情形。
案子非常简单,原告商都飞腾公司是做代工业务的。3年前,飞腾公司给位于行东省安定市的被告黄涯制造公司代工了一仳货物,已经完成交付,黄涯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23万的尾款没有付清。经飞腾公司多次催要,黄涯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眼看着超过了2年,在飞腾公司还以为收款无望的时候,正赶上《民法总则》出台生效,诉讼时效从2年变成了3年。于是,飞腾公司决定找律师起诉黄涯公司。
这个案子是关恒在民生所时接的,在关恒决定自己开业而离开民生所时,和飞腾公司的老总尚鑫生作了沟通,希望他变更代理人,但尚鑫生说只认可关恒,宁可等关恒的启航所成立,也要关恒代理。
这起案子是一起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合同纠纷是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的。如果这样做,飞腾公司就要去安定市起诉,人生地不熟,一方面是不方便,另一方面也害怕地方保护。
为此,在关恒研究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后,决定在飞腾公司所在地商都开发区法院起诉。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中,如果诉争的标的是金钱的话,那么接受金钱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此一来,事情就简单的,关恒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对方支付欠款,把合同纠纷变成了欠款纠纷。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飞腾公司所在地——开发区法院起诉了。事实也正好关恒所料,开发区法院受理的本案。
立案时,电脑将开庭时间排在了正月十四这一天。
开庭前,关恒需要在再整理完善一下代理思路,以便从容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
“喂,你好。”十点不到,关恒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
“你好,是关律师吧,我是开发区法院的。”手机中传来一个年轻女性的声音。
“是的,我是关恒律师。”关恒回答道。
“是这样,原订于下周四开庭的,飞腾公司诉黄涯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于黄涯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被推迟了,你抽空到法院来领一个黄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吧。”电话中的年轻女性说道。
“好的,我下午过去可以吗?”关恒问道。
“可以。”对方确认道。
“行,谢谢你的通知。”关恒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