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梦飞云在咨询过律师后,又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楚天发出通知,再次提出了不再继续租赁房屋,并要求办理房屋交接和结算费用。通知中明确说明,如楚天在去年7月5日之前,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梦想科技将自行搬离。
去年7月5日,由于没有得到楚天的回应,楚天也未来和梦想科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此,在商都市古城公证处的见证下,梦想科技腾空了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由物业公司代为保存,同时梦飞云又用微信通知楚天,钥匙已交由物业公司代为保存。
梦飞云没有收到楚天的回信,而且因为梦想科技所缴纳的租房押金与四个月房租基本相当,所以梦飞云也没有再联系楚天。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梦飞云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了。可没想到,刚过完春节,梦飞云就收到了黄水法院送达的楚天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楚天在起诉状中称,自去年3月1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梦想科技仍然一直在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近一年来,梦想科技从未向楚天支付任何租金,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梦想科技向楚天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0元(计算至今年3月1日)及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35040元,共计83040元整。
梦飞云收在到起诉状后,立刻找到了关恒,向关恒详细的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在听完梦飞云的介绍后,关恒陷入了沉思。
本案所要解决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去年7月5日这一天,梦想科技发给楚天的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通知是否能够导致梦想科技和楚天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如果能够导致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那么梦想科技就不需要承担自去年7月5日之后的房租和违约金;如果该通知不能导致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则梦想科技就有极大的可能要承担从去年7月5日至今年3月1日的房租以及相对应的违约金。
要确认的第二个问题是,假如双方的租赁关系在去年7月5日终止。那么,楚天欠梦想科技的租房押金与梦想科技欠楚天的租金能否进行冲抵?能不能冲抵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进行冲抵。
为此关恒认真的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从头到尾看了两遍。很遗憾,《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租房押金来冲抵房屋租金。”如此一来,梦想科技至少要支付去年3月1日至去年7月5日这127天的房屋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梦想科技如果想要回租房押金,则需要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起诉。
第三个问题,楚天能否要求梦想科技赔偿自去年7月5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损失呢?如果在去年7月5日之后,楚天的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那么就一定存在房屋租金方面的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楚天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由于楚天没有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那么在去年7月5号之后的房屋租金损失,应当由楚天个人承担。
其次,如果最终法院认可了自去年7月5日起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那么也就不存在让梦想科技赔偿去年7月5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损失的问题。
分析清楚案件的重点问题,对于关恒来讲,剩下的就是收集证据的事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最终这个案件也有可能以崩溃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