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住院和在家休养了多长时间?”关恒问。
“总共有1年另1个半月吧。”
“那就是410天左右。”关恒在纸上写了个410天,然后又问,“你上班的时候月工资是多少?”
“3000多一点吧。”
“那我们按3000计算,误工费大概是4万多。”关恒拿出手机大概的计算了一下,然后说道。
……
半个小时后,关恒把结果大概的算了出来,“有可能会拿到十二、三万的赔偿吧。”
“另外,你要承担大约3000块钱的诉讼费。律师费不用你出,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关恒最后说。
“这样啊……”虽然能拿到的赔偿不少,但也是有风险的,万一拿不到呢?许克有些犹豫。
“如果你家庭困难,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这个需要在立案时你自己申请才行。”关恒提醒许克道。
经过一番的思想斗争,许克终于下定决定打这场维权官司。
后面的事情,就暂时没有关恒什么事儿了,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需要许克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等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申请后,才会按惯例将案子分派到启航律师事务所。到那时候,关恒才会正式接手这个案子。
不到一周时间,欧阳咏荷从法律援助中心拿回了案件材料,关恒开始正式介入案件。
虽然关恒不齿那个所谓的“侯律师”,但他代理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结果还是让关恒少了很多麻烦,这里面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避免再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举证。
案子并不复杂,有案必立是法院的基本原则,但立上案和最后的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许克这个案子本身是有争议的,对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将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通过法律文书网的检索,可见看到有很多已经获得工伤赔偿的职工再次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而被驳回的案例,这无疑会增加许克案的难度。
但好在对于许克来说最有利的一点在于,因为超过申请工伤的时效,许克没有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而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原则,许克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可以预见,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将围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如何适用而展开。
果然如关恒所判断,开庭审理时,被告开始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做起了文章。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属于工伤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显然,工伤纠纷案件不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我不同意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关恒说,“最高法的解释,只是说劳动者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是说,‘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这个优先顺序的问题,而不是二者只能选一的问题。
“更何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可见,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