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借条什么时候打的?”
“我给郭向东钱时,郭当场打的。”
“借条上‘钱江’的名字是谁写的?”
“郭向东。”
“借条上的章是什么盖的?”这个问题在事后,关恒认为,问得并不好。因为开庭前已经对印章的真伪做了鉴定。原告的回答,除了证明郭向东私自拿了印章外,没有其他作用。但关恒当时只是想知道事实的真像是不是如钱江告诉自己的“他真不知道这笔借款。”但是,这个问题也许会给关恒带来麻烦。
“当场盖的。”原告刘彩云的回答没有出乎关恒的意料,但麻烦来了。
接着,关恒问第一被告郭向东。
“第一被告,答辩时你说钱是钱总(钱江)让你借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关恒问。
“我从刘彩云处拿到钱,就存到钱总的个人银行卡里了。”郭向东的回答很镇定。
“存在哪个银行卡里?”关恒继续问。
“应该是华信银行。”郭向东想了想回答道。
“你确定吗?”
“确定,当时我和原告一起去的。”
关恒马上又问原告:“你是和被告一起去银行存的钱吗?”
“是的。”刘彩云回答。
关恒立即用手机偷偷给钱江发了条信息,让他查一下华信银行的收款记录,并想办法送到法庭来。当然,这种在法庭上向外发信息的行为是法庭所不允许的。
关恒又转而问第一被告郭向东,“是怎么存的?存了多少?”
“通过自动存款机存的,因为识别的问题,只存进去6万元,然后钱总打电话说钱够了。剩下的我就没有再存。”郭向东说。
“这么大一笔钱,为什么不在柜台上存?”
“银行该下班了,所以没有去柜台。”
“剩余的4万元钱你做什么用了?”终于案子出现了一些转机,至少钱已经从10万,减少到了6万。
“我自己用了。”郭向东说。
“原告,你是看者第一被告把钱存入钱总的银行卡的吗?”关恒再次问原告。
“没有,我在车里等第一被告,没有进银行。”原告刘彩云说。
“也就是说,是第一被告告诉你,‘钱存入了钱总的银行卡’,是吧。”关恒问道。
“是。”刘彩云没有否认。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关恒转向主审法官说道。
在法庭辩论时,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刚才提问所得到的信息,关恒认为:
原告并没有把钱交给华星商贸公司或者是华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手中,而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把钱存入了钱江的银行卡中。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虽然借条上盖有被告公司财务章,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是华星商贸公司,而是郭向东和钱江。由于钱江的签名是由第一被告所签,并非钱江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正的错款人只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华星商贸公司无关,原告与第二被告华星商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华星商贸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一直到庭审结束,钱江都没有回信息。
虽然开庭效果看似不错,但关恒总有一种不太好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