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市人社局分别对在事故现场干活的施工方工作人员夏天、吴有仁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然后又找了陈东生,陈东生告诉人社局的调查人员,是自己承包了顺达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卢保山是自己雇的人,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工作。
进行必要的调查,是人社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前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经过向相关人员的调查,人社局很快做出了结论,人社局认为,依据原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认定顺达电梯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卢保山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属于工伤。
原劳社部的这个规定,对于一些建筑行业企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众所周知,建筑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层层转包现象,而在层层转包过程中,最终工程都会转到小包工头手中。这些小包头都和陈东生一样,找一些老乡或者雇一些农民工,然后在工地上承包一些工程。而根据这个规定,对于这些小包头的影响不是很大,而对于把工程分包给这些小包工头的企业影响就大了。一旦发生事故或者拖欠工资,对于这些违法分包的公司来说,就要面临较大损失。
这个规定对于劳动者是最有利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发生事故受伤或被拖欠工资时,找单位要比找包工头要好的多。当然,现实中这些违法分包的公司也多是空壳公司,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农民工的问题,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由于涉及到自身的重大利益,顺达电梯公司当然不可能就此罢休,而是提起行政诉讼,将商都市人社局告上了了法庭。
需要说明一下,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也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影响,国家在行政诉讼的管辖方面,采取的异地管辖的规定。比如,起诉商都市政府的行政诉讼,就不在商都市的法院审理,而要在其他地级市的中级法院管辖。这就是异地管辖制度。
本案的被告是商都市人社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同样要异地管辖,商都市人社局在在平原区,根据规定,今年所有被告办公地在平原区的一审行政诉讼,应当由古城县管辖。因此,顺达电梯公司依法向古城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由于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制度,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拖延行政诉讼提供了借口,这个借口就是管辖权异议。好在,这次起诉人社局的是顺达电梯公司,如果是卢保山,还真不好说,顺达电梯会不会为了拖延时间,而提起管辖权异议了。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顺达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顺达电梯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再次驳回上诉。情节很简单,过程也很简单,但从卢保山申请工伤认定到二审行政判决生效,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
不管愿不愿意,至少在关恒看来,顺达电梯公司合法且成功的实现了拖延的目的。现在还要进行索赔,从实事上讲,有了工伤认定、有了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的索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但工伤索赔案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这又必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在收起全部案件材料后,关恒把何军叫了进来,然后又把案件材料递给何军。
“案子不复杂,可能需要的时候会比较长,交给你了。”
“主任放心,我一定办好。”何军结果案卷材料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