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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彩礼(下)(求收藏,求推荐)

关恒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接收彩礼的一方就应该返还所收的彩礼。包括原告周强给被告杨彩玲购买的首饰、手机等物品,但衣服、化妆品因是杨彩玲个人专用的,就不要求返还了。”

郑律师并不认可关恒的观点,“虽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按村里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且两个村的村民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双方也住在了一起,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应当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被告杨彩玲返还彩礼。”

关恒对此予以反驳,“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一表述,而不是‘双方未结婚’这一表述;再者从最高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也可以看出,在最高法看来,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属于‘实现结婚’这一目的,而不是说举办过结婚仪式就行,毕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恰恰说明被告杨彩玲不需要返还彩礼,第二种情形最高法是这样表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一条的表述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应当退还;第二种,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也应当退还;第三种,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也无论是否同居,只要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都要返还。

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属于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应该返还彩礼。”

“我不同意对方律师的观点,如果一定要推导最高法的真实意思的话,我认为第一种情形中,已经说和非常明白了,如果最高法想表达的意思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彩礼就不予退还’的话,最高法在出台解释时,就应该这样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外’,很显然,最高法没有这样规定,就表示,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没办理结婚登记,彩礼都应当返还。”

……

双方你来我往,各不相让,还都给自己找到了充足的理由。

由于双方都只是一般代理,没有权利进行调解。法庭也就没组织正式的调解。但在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还是把双方的律师叫到了一起,“我听了你们双方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我知道你们是为了你们的当事人利益考虑。但我还是想让你们转告双方当事人,我希望他们双方能够自行调解。如果能够调解,可以撤诉,也可以来出调解书。你们都是律师,我也可以告诉你们,这类案子我们一般都会判返还,但不会全部返还,而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以及风俗习惯来确定。所以,希望你们两位也能好好劝说两位当事人。”

事后,关恒把法官的意见转告给了周强及其父母。关恒也相信,郑律师也会告诉杨彩玲的。

果不其然,没几天,郑律师就电话联系了关恒,表示自己已经取得了杨彩玲的授权,希望和周强协商。而周强也授权关恒进行调解。

经过两位律师的争论,并在周强和杨彩玲均认可的情况下,双方达到和解,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杨彩玲返还60%的彩礼。关恒本来是想让杨彩玲撤诉的,但郑律师怕以后有麻烦,坚持让法院出了调解书。

——————

撤诉和调解都是一种结案方式,对于原告而言,法院都会退还一半的诉讼费。但对于被告而言,却是不同的。撤诉,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还可以再起诉,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生效,原告就不能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了。

具体的本案中,如果是周强在收到杨彩玲退还的彩礼后撤诉,理论上还可以再起诉。虽然结果多会被驳回诉讼请求,但确有可能成为原告利用的一种手段。如果是调解,原告就不能再起诉了。想起诉,必须再找其他的理由才行。

这一点,非常重要。做为被告一定要记住,调解比撤诉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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