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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书城网 > 大明帝国设计师 > 第三十七章 废缠足(四)

第三十七章 废缠足(四)

这一点大家观点倒是一致的,不允许虐待儿童,父母也不可以,毕竟这样的父母也不多,大多数父母都是疼爱孩子的,至于处罚可以按照故意伤害来定罪名,根据伤害程度来定罪行,严重者可以是死刑。具体细则慢慢制定,一定要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触法。

然后张三谈了一下男女分校的问题,要求李总旗抽出人手抓紧时间把女校建起来,任务定位优先等级。

最后讨论私闯民宅的罪名,至于私闯民宅是否有罪不需要讨论,没有人会认为无罪。毕竟谁也不想在自己家里突然闯进一位不速之客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至于如何判定罪名,要根据造成的物资损失和精神伤害!量刑从财物处罚到死刑不一而论。

三条法令都通过之后张三谈起了公与私的分界,什么是公?一切与所有人密切相关的产业由民府投入建设并经营的土地、矿产、工厂和商业等其他公共服务事业,这些都是公共产业,属于希望营所有,由民府代为管理!比如碱场的煮碱,纸厂的造纸都是公共产业,创造的价值由民府代为支配。

什么是私?一切由私人创造的产业,如工厂、商铺、房产等等私人创造的合法财富属于私人,受到民府和军府的保护,任何人不可侵犯,如果是贪污受贿得到的财富则不受保护,数额太大还会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刑罚!

第二天一早,民府出台了新的法令在全营宣读:开篇便是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财富受到民府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一条:希望营公职人员不得娶缠足女子为妻,如有违反开除公职,普通百姓不受限制!

第二条:缠足属于陋习,民府持反对态度,如果女子自愿缠足民府不加干涉,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女子缠足,包括女子的父母,违者以虐待伤害罪入刑!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他人包括父母对待子女,如有虐待行为将根据伤害程度量刑,造成死亡者死刑!

第四:百姓住宅属于私人空间,不经允许不得入内,公务人员执法例外,执法者需要持有执法证件!私闯民宅者主人有权利以任何方法进行反击,造成伤害不追究任何责任,私闯民宅者根据对私宅主人家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严重者除赔偿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法令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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