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和改进。
始皇帝废除分封制,以郡县代之。为了更好地节制地方,政府又设立了监御史。
秦朝的监御史不但能监察官员,还可以直接干涉地方事务。权力过大,极易滋生腐败,而且会对地方政府形成掣肘,降低工作效率。
汉朝吸取了秦的教训,设立刺史,并且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监察制度。元封五年,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司州,各置刺史一人。
作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监察官员,刺史要敢于监察和举报地方上的弊病,否则地方官员就会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的稳定。可是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一旦刺史滥用权力,那同样会扰乱体制,造成社会的动荡。所以还要限制刺史,不让他们干涉地方上的事务。
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自然不能光靠皇帝的耳提面命。因为人性经不起权力的考验,而且皇帝也不是个个都靠谱的。
为了让刺史的行为规范化、正式化,汉武帝还专门推出了一套办事法则,即“六条”。
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淩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又能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这本来是极好的,可惜到灵帝时期已经形同虚设了。
别的不说,如果哪位刺史要执行“六条”中的第一条,那他可能会直接在地方上暴毙,根本没有机会把调查到的情况报告给朝廷。
为了平衡监察官员与地方郡守的关系,汉武帝给刺史的俸禄品级并不高,只有六百石,而他们监察的对象却是两千石。为了让刺史敢于监察,勤于监察,汉武帝又把这些人的升迁和工作业绩挂上了钩。
正是因为官小而权重,且升迁直接与绩效挂钩,所以刺史往往敢于审查地方上的弊病,这也是宋杰一听邓盛要来就放弃报复云飞的原因。
但是云飞可不打算放过他。